安工大〔2020〕123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审批/备案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0年12月7日
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
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2018〕48号)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必须全面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确保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度和聘期工作任务,且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发挥学术专长和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教学、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社会服务等工作,或在相关学术组织、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等工作。
由组织选派的各类人员挂职锻炼、企业实践、师资培养、学习研修、合作研究等,不属校外兼职范畴;在校外担任临时性项目评审专家、受邀举办讲座与报告会以及离岗创业的不属于校外兼职范畴。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校外兼职分为备案兼职和审批兼职两类。
第五条 备案兼职主要指教职工发挥专业特长,扩大学校声誉,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机构中承担带有公益性质的无薪兼职。审批兼职主要是指教职工从事有报酬兼职行为。
第六条 校外兼职兼薪须在兼职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所在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进行复审,属于审批兼职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兼职。
第七条 兼职审核的内容主要是教职工全面履行校内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与质量以及兼职工作等情况。
第八条 校外兼职兼薪人员应如实向学校报告兼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情况,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报酬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九条 校外兼职兼薪人员应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时间,兼职周期不超过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兼职工作量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校外兼职兼薪:
(一)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影响到学校本职工作完成的,或拒不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三)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秘密的;
(四)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五)在试用期、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六)其他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或学校认定不适宜校外兼职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期间,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资源(包括教师和学生)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为兼职单位服务。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若要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和资源的,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期间,其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期间,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活动。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以及出现安全事宜,均由本人和其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校外兼职兼薪期间给所在单位或兼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须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校外兼职的管理和指导,对兼职情况严格把关和审批。因对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对所在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对校外兼职兼薪人员的师德师风、本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过程中若发生影响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正常工作开展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给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未如实报告兼职兼薪情况,或者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审批的,或其他违反本办法擅自兼职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或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兼职按照《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安工大党〔2020〕48号)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规定(校办〔2012〕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审批/备案表
所在单位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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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职称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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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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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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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作内容 |
兼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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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起止时间 |
报酬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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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期间在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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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在岗教职工兼职兼薪管理办法(试行)》及学校有关规定,因在校外兼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申请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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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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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公示情况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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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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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三案”精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