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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047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77

安徽工业大学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工作环境,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相关条件及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甄别,客观公正;

(二)注意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公开透明;

(三)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误,包容失败;

(四)注重抓早抓小,有错即纠,立行立改;

(五)支持干事创业,激励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规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运行,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或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党建和事业发展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果断决策、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六)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举报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工作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容错纠错情形认定应当严格甄别。

(一)从工作出发点上甄别是为了维护师生员工利益、排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障碍的担当之举还是为了徇私或谋取小团体利益;

(二)从工作方法上甄别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或是未作调研盲目决策的乱作为、充当老好人不敢担当不敢碰硬的不作为;

(三)从工作效果上甄别是促进了学校党政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从法规依据上甄别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的探索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的有禁不止;

(五)从性质后果上甄别是造成了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提出容错申请

(二)审核受理。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及时解释说明。

(三)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经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但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五)结果备案。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干部容错认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或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双代会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等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深入分析,找出风险点和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可采取纪检建议书、提醒约谈、责令纠错、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纪依法、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校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取得实效。

(一)校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校纪委应当全面履行职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对容错纠错的干部在考核任用中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党委宣传部应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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