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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048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申请审批表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078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中层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任的职务是指在社会团体兼任的领导职务,如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在基金会兼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第三条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的中层干部,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 3个;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 2个,对于在学校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工程研究院等学校二级单位任职的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代表学校或所在单位在学校所属企业或学校参股企业兼职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四条 中层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中层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中层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提供拟兼职单位的背景资料、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必要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中层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在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的前提下(即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原则上按上缴报酬的70%进行奖励,但中层干部每年获得学校奖励的兼职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学校发放给本人的薪酬总额。

第七条 中层干部须履行学校党委审批程序后方可兼职。审批程序为:

1.中层干部向所在院级党组织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企业或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

2.中层干部所在院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把《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在兼职单位拟选举或任命前30日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审核把关,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中层干部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第九条 中层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不担任中层干部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在提拔前向党委组织部说明本人兼职情况,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并将兼职单位出具的同意辞去兼职的证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中层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兼职获得的报酬,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院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中层干部兼职政策,对中层干部兼职事项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中层干部兼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领导人员,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兼职;对违规领取薪酬的,要将所领取的薪酬追回上缴学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审批暂行办法》(安工大党〔201691)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工业大学中层干部兼职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及职务

已有兼职

兼职机构及职务

审批时间

是否取酬

申请兼职

兼职机构名称

兼职机构类别

□社会团体 □基金会 □学术期刊

□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兼任职务

兼职任期

是否取酬

取酬金额

申请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院级党组织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正反打印,一式四份,党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兼职单位、个人各一份。2.所在院级党组织签署意见后,须将本表和邀请函、兼职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章程、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兼职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并报送组织部。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