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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91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717

 

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续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统筹管理机制的意见》(皖人社发〔201828号)等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学校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编制(岗位)总数及各类各级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总量及各类各级岗位数,使全校岗位设置满足办学需要,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三条 结构合理、突出重点。突出人才培养工作中心地位,在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上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

第四条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各类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拓宽人才发展通道,坚决破除“五唯”,促进各类人才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上全面发展。

第五条 坚持改革、平稳过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推进改革,注重政策衔接,确保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改革的平稳推进。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我校在编在岗正式职工。下列人员暂不纳入聘用范围:

1.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处分期的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无明确结论的人员。

2. 经学校批准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3. 已按相关规定离岗停薪人员。

4. 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岗位聘用的人员。

第四章 岗位类别

第七条 学校岗位分为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种类别。

特设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实验人员、专职辅导员等岗位。学校对教学岗位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岗位分为三类: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分别简称教学型、科研型、教研型)。

第九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研究、工程技术、图书档案、编辑出版、财经类(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卫生类(医疗、药剂、护理等)等岗位。

按上级规定,研究系列纳入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管理,实验系列纳入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管理。

第十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设备维修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助理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其中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为本级职务最低等级。

教学系列中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按1:3:6的结构比例设置,五、六、七级岗位按2:4:4的结构比例设置,八、九、十级岗位按3:4:3的结构比例设置;十一、十二级岗位按5:5的结构比例设置。

其他专业技术不设二级岗位,三、四级岗位按4:6的结构比例设置,五、六、七级岗位按2:4:4的结构比例设置,八、九、十级岗位按3:4:3的结构比例设置;十一、十二级岗位按5:5的结构比例设置。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三至九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九级岗位。

第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聘(任)用权限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系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岗位三至四级岗位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与聘(任)用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推荐委员会,负责各系列岗位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各二级机构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负责相应岗位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工作。教学单位工作组为教授委员会,其他二级机构工作组成员由本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争议仲裁等工作。

第八章 岗位晋级聘用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条件》、《安徽工业大学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条件》、《安徽工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晋级聘用条件》等文件,确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管理岗位聘(任)用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各级党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 岗位晋级聘用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制定方案。学校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并布置开展岗位晋级聘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个人申报。教职工对照任职条件申报相应岗位,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岗位晋级聘用申请表》。“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由个人根据本人所属学科归属相关学院(部)。

第二十五条 审核评议。各单位工作组负责申报人员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工作,岗位晋级排序推荐,其中,教学单位工作组审核评议结果须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在审核评议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条件,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注重业绩,体现贡献。

第二十六条 召开岗位晋级聘用推荐委员会会议,提出推荐和聘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将岗位晋级聘用推荐委员会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并报学校研究决定后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核准,实施聘用。岗位晋级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印发聘文,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章 申诉与仲裁

第二十九条 在晋级聘用信息、结果的公示期内,教职工有权对相关人选的情况、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等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 任何投诉必须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实名(含电子邮件)提出;对提供信息不详且无法核查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或申诉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校岗位聘用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投诉或申诉,并就投诉或申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岗位聘用工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全校各类各级岗位晋级或聘用工作中出现的申诉或投诉进行仲裁。

第十一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三条 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岗位不同各有侧重。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其结果是教职工工资晋升和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重点考核教职工聘期内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以及聘期目标实现情况,其结果是续聘、解聘和晋级的依据。

聘期考核具体按照学校岗位聘期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聘期等时间的确定

1. 聘期五年(其中八级以上管理岗位聘(任)期根据省委、省政府、校党委,校党委组织部文件确定),对不足一个完整聘期的人员,聘期至退休时间为止。

2. 岗位晋级聘任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岗位续聘考核工作按年度正常开展。

3. 申请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者,其教学科研业绩认定时间为申报当年近5任职年限的计算,以满周年为准,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31日。申报人员在低一级职称层级取得的成果不得在高一级职称层级岗位晋级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关于部分人员岗位类别及等级的确定

1. “双肩挑”处级干部、可申请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工资就高处理。

2. 兼职处级干部应申请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就高处理。

3. 具有副高及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处级干部应申请管理岗位,并按管理岗位调整其档案工资。对聘任至管理岗位前的档案工资标准高于管理岗位相应工资标准的人员,保留其实际工资待遇不变,并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处级干部可申请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执行相应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4.对确有专业技术背景,从事高等教育研究且符合岗位晋级条件的专职处级干部,经学校研究,可晋升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但仍执行管理岗位相应工资标准;若不再担任管理职务,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任职年限的认定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5.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教学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已受聘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应申请管理岗位,若申请政工专业岗位晋级,有关条件参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

6.校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以档案职级参加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7.科级及以下干部可申请与岗位业务工作性质一致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晋级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请。

8. 经学校批准的长期病事假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9. 岗位类别确定后,除因聘用岗位发生变化,聘期内不作调整。

10.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高校教师系列职称。不具备高校教师职称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称前,不得晋级更高等级岗位。

1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统筹管理机制的意见》(皖人社发〔201828号)等的相关规定,聘期内晋升至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改聘至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最低岗位,聘期重新计算;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晋升的,须逐级晋升,并在上一等级岗位聘满一个聘期。

12.非在编的在册人员按本《意见》及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岗位聘用,不占用岗位设置指标。

第三十六条 关于新来校工作人员岗位等级的确定

1. 新入校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无见习期的可直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无见习期的可直接聘用至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各类新入校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参加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2. 新入校且工作经历中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我校未下文聘任人员,经学校研究,可聘用至相应岗位等级。

3. 对引进的特别优秀人才,学校研究确定其岗位等级。

第三十七条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未申请岗位晋级或申请后未能晋级的,按原聘岗位或本级职务最低等级聘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关于缓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暂缓聘用,缓聘期为12个月;缓聘期间,所享受的国家工资不变动,绩效工资按低一级职务享受。缓聘期满,被缓聘人可提出续聘申请;仍未被续聘的,低聘至下一级岗位或转岗。

1. 师德被“一票否决”的。

2. 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责任事故的。

4. 未实现聘期业绩目标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学年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

6. 其他应暂缓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关于未受聘待岗人员相关待遇的确定。未受聘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安排临时性工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四十条 关于解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予以解聘:

1. 受到开除处分的。

2. 失职、渎职,损害学校利益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的。

3. 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职业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的。

4. 违犯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5. 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6.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 违反《聘用合同》有关条款的。

8.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的。

9. 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或经学校研究,确需解聘的。

解聘应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关于受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受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确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提出辞聘,经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安工大〔201713号)不再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参加岗位晋级聘用。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