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6〕46号
为适应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促进校行政领导工作人员认真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满意的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5〕1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行政领导工作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等校领导,校长助理以及各院(部)、校行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一、上级来文的签批与处理
1、对上级来文(包括地方政府来文),由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编制“收文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按公文办理程序,根据校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及时呈送校领导或校长助理签批,或批转有关部门阅办。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对送签的上级来文,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之内签批。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等)不能及时处理的,校办可先询听校领导意见后,先行运转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办理,尔后再依序补送校领导或校长助理签批。
2、上级的办理落实性公文,校办要按规定的办文时限予以转办。其中,一般性办理事项公文(无时限要求或时限较为宽松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来文转承办部门办理落实;对重要事项需要办理落实的来文,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转承办部门办理;对紧急事项来文,除保密事项外,校办在按规定送校领导或校长助理签批的同时,要复制紧急事项来文,按急事急办的原则,校办收文后可先送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即转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3、各单位、各部门对校办转来的上级来文(含校领导批示意见),相关负责同志应及时阅处。其中有承办落实事项的,应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时牵头办理或协调交办,一般不得再行转批。属于需要向上级上报办理结果的,应在上级来文规定时限达到前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也应在上级规定时限达到前3个工作日办结;来文交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会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因客观原因(如上级来文收到时已临近或超过办理时限等)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上级规定时限前1个工作日向校办反馈情况,校办随即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请求顺延时限。
二、校内来文的签批与处理
1、对校内各单位或部门来文,由校办编制“校内报告、请示事项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按公文办理程序,根据校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及时呈送校领导或校长助理签批,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校领导或校长助理对送签的公文,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签批。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的,校办要及时向报文单位作出说明。
2、对各单位或部门的请示性公文,校办要按规定的办文时限予以回复。其中,一般请示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涉及政策性强的请示事项,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紧急重要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3、各单位、各部门对校领导批示或校办转办的事项,相关负责同志应及时牵头办理或协调交办,一般不得再行转批。属本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抓紧会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学校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三、校党政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
1、校党委常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属于校行政工作的事项,校长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分管副校长或由指定的人员负责协调实施。
2、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按校领导分工,由分管副校长或由指定人员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校办拟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通知》,先请所涉及事项分管领导阅后,送校长签发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交由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落实情况;重大而复杂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落实情况。
3、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包括现场办公会议),一般应由校办安排会议秘书,并对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提出会议纪要,先请所涉及事项分管领导阅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由分管副校长或由指定的人员负责协调落实。其中重大意见和决定的落实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一般意见和决定的落实时限为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校领导委托校办负责召集的专题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由校办以纪要形式报经授权校领导审核,按会议商定责任分工和要求落实。在落实时限到期后,负责协调落实的人员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反馈落实情况。
四、信访、投诉的处理与反馈
1、校办负责行政信访接待工作,并协调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在校园网上设置电子校长信箱,设置校办公开信箱。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或通过信箱的投诉意见,由校办编制《来信来访、投诉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送分管校领导批示或转由职能部门处理。一般事项,自校领导批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并向校办反馈处理结果,属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由校办转达投诉人。
2、直接向有关部门的投诉或信访,凡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办理和反馈情况;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履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告知或引导到相应部门和单位,努力为基层和师生员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若发现有部门或单位对投诉、信访推诿扯皮或态度粗暴的,交由监察处查处。
五、落实领导批示的职责划分
1、领导批示包括校党政领导对涉及行政工作的上级、校内、平行单位来文和信访、投诉、重大信息的批示意见以及工作指示(书面或口头)。
2、校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给分管校领导、校长助理或有关单位、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助理或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层层转批。
3、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批示给有关单位、部门的事项,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批示并向副校长或校长助理反馈落实情况,不得再行转批。
4、根据校领导意见并按部门职责,校办直接批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交办责任人落实,其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向校办反馈。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办领导批示时,应及时向本单位(部门)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情况。
六、加强行政领导工作的督查督办和监管
1、实行校领导亲自抓,校办统筹协调,各单位、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的行政督查督办实施办法,加大行政工作督查督办力度,促进行政领导工作效能,具体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行政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2、行政领导自上而下对分管或负责的单位和部门的行政效能负责,对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等损害学校形象的行为监管和查处不力的,除交由校纪委、监察部门查处当事人责任外,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七、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级以上干部要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党办〔2004〕3号)执行请销假制度。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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