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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651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和方便我校出国(境)人员申办相关手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护照和通行证的办理”、“关于护照和通行证的管理”、“关于出国(境)人员报批”、“关于出国(境)人员审查”、“关于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的‘出访情况报告’”、“关于因公出访人员购汇、外汇核销和财务报销”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护照和通行证的办理

1.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办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由校外事部门统一受理,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申办人将根据外事部门要求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申办人或申办人所在单位将根据申办工作需要参与办理相关手续。

2.各类申办因私护照人员,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受理,保卫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等部门审查申办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表格,由保卫处、对口市公安机关负责签章、登记。副处(含副处)以上人员申请表由保卫处会同组织部审查后,由保卫处负责统一签章、登记。如因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保卫处有权拒绝签字盖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3.赴特区通行证由校保卫处统一办理。

二、关于护照和通行证的管理

1.根据国家规定,各类因公护照仍由外事部门统一负责归口管理。外事部门负责对各类因公护照的登记,收取,上交省政府主管部门及年度报表等事项。

2.因私护照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登记。持照人个人保管,但如特殊情况,保卫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专项管理规定收回相关人员护照。

3.特区通行证的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关于出国(境)人员报批

1.依据上级规定,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实行归口管理,由外事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外事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教育背景、工作背景、思想政治表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上报省主管部门。对未经外事部门审核和未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同意的任何上报材料,校长办公室不予用印。

2.各类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探亲、旅游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后,由持照人持相关文件,赴相关部门或相关国家驻华使馆申办相关手续。其在职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由人事处提供。对没有正式履行校内批假、批准手续者,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有效公文或证明。

3.对因学校或国家公务需要,需持照人持因私护照赴国外执行公务的,由学校外事部门统一安排办理。

4.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工作访问、学习进修或攻读学位等,时间超过(含)6个月以上者,持照人虽持因私护照,但需与学校人事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签署相关协议文本。对没有履行手续或手续不全者,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为其提供任何公文或证明材料。

5.对已在国外人员需要续假或办理延期等手续者,由人事处直接受理,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上级政府外事部门或安徽工业大学国(境)外合作学校等相关事宜的,由校外事部门统一负责对外联系处理。

四、关于出国(境)人员审查

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表现审查由学校党委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之前,仍按原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和《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要求执行。

五、关于出国(境)人员回校后的“出访情况报告”

1.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自回国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外事主管部门递交一份书面国(境)外学习、考察、进修、参加国际会议、访问工作等相关内容的个人“出访情况报告”。团组出访需递交“团组出访报告”。

2.对没有按时递交“出访报告”的出访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完成。在未递交书面出访报告之前,外事和财务部门不得启动相关财务报销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出访人员负责。

3.“出访报告”由外事部门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统一整理上报或归档保存。

六、关于因公出访人员购汇、外汇核销和财务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包括持因私护照,由学校或上级单位临时派出执行公务的人员),其购汇、外汇核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其财务报销,仍按国家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具体执行办法为:

1.关于购汇

依据国家规定,出访人员如实填写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外汇费用预算申请表》和履行报批手续。外事部门负责审核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及预算金额并协助出访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关于外汇核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出访人员回国后,应认真填写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因公短期出国人员外汇费用核销表》,在两周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营业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过程中,外事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协助核销手续。

3.关于财务报销

1)依据国家关于对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校外事部门负责对出国(境)人员境外开支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负责对境外票据核查和汇率核对。校财务处负责复核、报销。

2)境内开支由校财务处按国内出差标准及管理办法直接审查、办理报销手续。

3)参加中央、省、部和地方等单位组团临时出国(境)考察、学习、进修等项目的,校外事部门负责按其批文,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境外支出项目进行审查,校财务处负责复核、报销。需要向国内组团单位汇款的,汇款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有效批件(原件或传真件),经校外事部门审核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汇款手续。汇款凭证报销,需持收款单位有效票据,经校外事部门审核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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