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14〕26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
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党代表对校党委有关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拓宽代表了解党委重大事项、参与党委重大决策的途径,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席会议的范围,党代表可以按照权限范围列席校党委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研究决策学校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列席会议的人选:
(一)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人数,由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除涉及保密事项及不宜扩大范围的会议外,每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1至2名;
(二) 列席代表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由党代表联系联络组根据会议的内容、性质,提出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建议人选,也可以由代表团按比例或类别推荐建议人选,报常委会同意。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名单确定后,党代表联络组应及时通知代表本人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党代表因客观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向党代表联络组报告。
第五条 党代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就相关议题作好准备。会议召开前,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同意,党代表联络组可就会议有关议题组织列席会议的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研。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没有表决权,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吸收到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符合提案提议制度相关规定的,按《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办理。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会外谈论尚未公开的会议内容。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应参照以上规定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代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