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党〔2014〕27号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表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工作,保障党代表行使权利,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就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党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组提出,并列入党代表大会议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议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就上述事项提出,但未列入党代表大会议题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及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就上述事项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提议是党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提案提议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开言路,凝心聚力,为建设国内高水平大学服务。
第五条 凡属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以下事项,可作为提案提议:
(一) 关于学校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科学发展,建设国内高水平大学,落实学校奋斗目标、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关于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 关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关于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提案提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提案提议应当围绕学校党的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反映较多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提议的落实将对学校建设发展大局产生积极影响;
(二) 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学校党的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和师生的基本利益;
(三) 提案提议内容简明扼要、理据充分、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许可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 提案提议书写规范,一事一议,提交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提案提议的提出
第七条 党代表可以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出提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议。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团或党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提案,经提案提议组审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题。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不作为提案,按照提议办理。已经受理的提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提案提议组同意,可以撤回。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数人联名提出提议;党代表在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活动中,对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以及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提议办理。
第三章 提案提议的审查和受理
第十条 经提案提议组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作为提案提议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党内政策规定相违背的;
(二)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四) 为党代表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 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 属于学术研讨问题的;
(七)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八) 其他不适宜作为提案提议的。
第十一条 经提案提议组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案,可列入党代表大会议题:
(一)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大问题;
(二) 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 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 党内重要干部任免和党代表资格终止问题。
第四章 提案提议的办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 列入党代表大会议题的提案,提请党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提案提议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党代表于大会期间的提案提议由提案提议组召开承办单位(部门)会议集中交办。党代表于闭会期间的提议由提案提议组根据提议内容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部门)。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部门)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部门)。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符合提案提议要求的,应当向提案提议人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办理党代表提案提议的单位(部门)要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度,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办理提案提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和学校职权范围内有能力解决且应该解决的,尽快解决后回复提案提议人,已经或正在解决的,要据实答复;
(二) 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向提案提议人说明情况,抓紧解决后回复;
(三) 需要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组织决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或向上级机关请示,并将有关情况向提案提议人说明;
(四)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规定,或超出党代表大会和学校职权范围,或因学校人力、财力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向提案提议人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办理单位收到提案提议后,应在两周内回复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情况复杂,一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提案提议人说明情况,并报告提案提议组。最迟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提案提议人。确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按期办理的,应向提案提议人解释清楚,并书面报告提案提议组。
第十八条 以一个单位(部门)主办、有关单位(部门)协办的,由主办单位(部门)回复提案提议人,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九条 回复提案提议,应当按规定格式,采取书面形式正式行文,由办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内容相同、并案办理的提案提议,应分别回复;对于其他提案以及联名提出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分别回复。
第五章 提案提议的督办
第二十条 党代表提案提议组通过跟踪督办、调查研究、组织党代表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提案提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也可以收集党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提案提议组应做好提案提议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党代表多次提出而未能解决的提案提议,办理单位应向全委会做出专题报告,由全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办理提案提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丢失、积压提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打击报复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经批评教育仍不办理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每年的党代表大会上,党代表提案提议组应向大会报告全年提案提议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提案提议表
提案提议编号:
整理号:提案 提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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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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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年 月 日 | ||
提 案 提 议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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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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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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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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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代表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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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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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签名) |
(提案应由9名以上代表附议并签名) | ||||
提 案 提 议 内 容 |
案 由 和 案 据 |
(可附页) | |||
建 议 方 案 |
(可附页) |
提案提议 组意见 |
提案提议组组长: 年 月 日 |
学校党委 审定意见 |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本提案提议由 (部门)主办, (部门)协办,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盖章: 年 月 日 |
提案 提议落实 情况说明 |
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提案 提议落实 结果反馈 |
提案提议人(签字): 年 月 日 |
提案 提议结果 处理意见 |
提案提议组组长: 年 月 日 |
注:1.提案提议须一事一案、一案一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
2.提案提议人和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提案附议人至少9人,均须本人签名;
3.提案提议编号及整理号由提案提议组统一编号;
4.本表一式2份,复印有效。
上一条:印发《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