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办〔2005〕5号
为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形势和学校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多科性大学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及安徽省有关公务接待和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接待工作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校级接待由校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校办、党办)按校领导指示,统筹协调安排;其他来访由相应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校办(或党办)必要时帮助协调。外宾接待,由外事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对等、对口接待原则。一般公务接待应根据来宾的职级、来校目的和任务等进行对口接待,不搞层层陪同。对于人数较多的团体来访,由校办(或党办)进行接待任务分解,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三)简朴实用原则。公务接待要从有利工作出发,力求热情大方、简单快捷、讲究实效;严格执行中央及安徽省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杜绝铺张浪费。
(四)注重宣传原则。接待工作中要注意宣传学校建设与发展成就,体现学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二、接待工作的范围
(一)下列来访人员由校办(或党办)负责接待:
1、来校视察或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
2、来校工作或讲学的两院院士;
3、来校交流访问的兄弟院校的校级领导;
4、与学校有校级合作关系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5、与学校联系重大公务的来访领导;
6、学校邀请的其他来访人员。
(二)下列来访人员由院(部)、机关部门(或直属单位,下同)负责接待:
1、与各单位专项业务工作检查指导有关的上级部门(同职级)负责人;
2、来校交流访问的兄弟院校的部门负责人;
3、与各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厂矿企事业单位领导;
4、与各单位联系工作的来访人员;
5、各单位邀请的其他来访人员。
三、接待工作的实施
(一)接待联络
1、校级重大接待活动,校办(或党办)按照有关校领导要求,协调落实责任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接待或后勤保障工作。
2、大型组团来访,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办(或党办)依据本办法所定接待工作原则,协调分工接待。
3、凡校办(或党办)负责的接待活动,由校办(或党办)根据校领导的指示,与来访人员商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接待交流工作需要,由校办(或党办)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活动。
4、院(部)、机关部门负责的接待活动,由有关单位或部门自行与来宾商定来访计划,指定专人落实,并将来宾情况和接待计划报校办备案。根据需要,由负责接待单位(部门)商请校办(或党办)协调安排分管校领导、校长助理出席接待活动。
(二)具体实施中的有关规定
1、食宿。
来宾就餐,一般应按工作餐安排,提倡采用分餐制(人数较多的,可安排自助餐),就餐标准一般按每人15~25元掌握,具体标准,由接待单位(部门)视来宾及就餐安排的情况确定。
来宾在校期间,由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安排宴请一次,并严格控制标准和陪同人数。在午宴或工作餐中,不安排白酒。
住宿原则上由来宾自行安排,接待者应积极主动帮助联系,费用由来宾自理。
2、用车。
经校领导同意,由校办(或党办)牵头接待的上级领导、两院院士或学校邀请的其他来访人员,需用车的,由校办负责安排;其他来宾的接待用车由牵头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
3、介绍与参观。
学校情况介绍务求从简。对初次来校宾客,可视其层次、人员情况,由校领导或接待部门作简要介绍或观看学校录相片;其他来宾的临时咨询,可贯穿于接待过程中单独介绍。
来宾如需实地参观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安排人员负责接待和作现场讲解等。
4、赠送宣传品与纪念品。
来宾接待中,可区分对象赠送学校画册、报刊或其他宣传品,由校办统一协调提供。如需赠送学校纪念品的,由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校办协调置备。院(部)、机关部门接待工作中领用的纪念品按成本价结算。
(三)接待费用
接待费用(指就餐、用车以及纪念品等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单位或部门自行记帐结算。
四、附则
1、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办协调处理。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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