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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基秘〔20202

 

各理事:

经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20127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投资行为,促进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本会公益业务活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公益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是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二条 理事会对投资活动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第三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的应遵守该约定。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付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

(一)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二)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

(三)禁止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

(一)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四)投资负面清单;

(五)重大投资的标准;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请基金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与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本基金会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基金会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基金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修订,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20201210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