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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318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对《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办〔20173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申请表

2.小型维修工程量变更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3719

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管理,明确维修范围,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校园生活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小型维修工程是指使用年限已超出质量保修期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环境绿化等维修改造及抢修抢险工程。

第三条 维修类型

(一)零星维修: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随报随修。

(二)小型立项维修:维修经费在1-50万元的项目,实行年初申报,集中审批、分项实施。

(三)抢修抢险:突发性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损坏、极端恶劣天气造成的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等,必须立即进行的维修项目,实行抢修抢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小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后勤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处。领导小组负责经费预算、项目论证、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零星维修、小型立项维修、抢修抢险等项目的方案制定、报批、施工管理、验收、报审、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小型维修工程采购管理;审计处负责小型维修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处负责小型维修工程经费支付;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小型维修工程技术支持。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零星维修

(一)零星维修由后勤处组织实施,实行随报随修,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维修效率。

(二)零星维修主要以使用单位(部门)检查及后勤处主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申报;后勤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畅通网上报修、微信报修、电话报修等报修渠道。

(三)后勤处接到报修任务后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记录、派工。维修工作结束后,报修人或使用单位(部门)经现场确认、签字。后勤处监督评价中心对维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维修服务进行监督考评。

(四)零星维修原则上由后勤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实施,零星维修结束后,凭维修记录单据办理材料费报销手续。因专业技术条件等无法完成的维修任务,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规范程序组织施工。

第七条 小型立项维修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年初填报《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立项维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后勤处。

(二)后勤处组织进行现场查看,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预算,按照急需、必须原则及小型维修工程年度预算额度,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梳理与排序,汇总形成年度小型维修工程立项申报表。

(三)学校召开小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拟实施项目,形成年度小型维修工程立项计划建议,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后的小型维修工程项目采购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安工大〔202238号)的规定,符合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后勤处、申报单位(部门)配合;符合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后勤处牵头,会同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办公室、申报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五)后勤处负责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量审查、结算报审、工程结算等工作;申报单位(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内容的确认及施工过程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六)未列入小型维修工程必须进行的突发性项目,经单位(部门)申报,校领导审批,其经费可在当年小型维修工程预算结余经费中支付,如当年无结余可纳入下年度小型维修工程项目,但其相关工作程序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抢修抢险

(一)抢修抢险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二)抢修抢险结束后,由后勤处组织现场验收,工作量核定,报审,结算支付。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后勤处负责小型维修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与考核,倡导文明施工。

第十条 小型维修工程原则上按既定方案施工,确需工程变更的,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表见附件2),但变更后的工程经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该工程项目合同额的10%,且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由工程管理员、申报单位(部门)联系人、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查、保留影像证明资料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主材验收由工程管理员、申报单位(部门)联系人现场核查、保留影像证明资料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勤处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报审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后勤处初审工程量后,报审计处审计。

第十五条 后勤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保工作,定期与使用单位(部门)沟通,对维修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将用户满意度列入对施工单位的考评中,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取消其参与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比选资格,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经费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负责办理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小型维修工程不支付预付款,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其中结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项目支付97%的工程款,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项目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质保金。

第六章 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后勤处及申报单位(部门)应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推进学校维修工作规范管理,互相协调、配合,发挥学校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后勤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按制度办事,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配合后勤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廉洁自律,凡因不按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单位(部门)自筹经费的维修工程,维修改造方案须向后勤处报批,项目实施工作程序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工自购住房的维修改造,原则上由职工自行负责,确需相关部门协助的,应予协助配合,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职工自理,且住房维修改造不得发生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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