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24〕20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校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办〔2016〕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19日
安徽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校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失职或影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造成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教案、教学日历、实验进程表、考试成绩以及批改好的试卷、课程设计(论文)等归档材料的。
2.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等在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
3.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正常教学的。
4.酒后上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试卷命题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其他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试卷批阅中,单份试卷漏改或计分误差超过10分但未超过15分;或该教学班试卷中有三份以上试卷出现错改或计分错误的。
8.实习指导老师无故擅自离岗的。
9.不严格履行教材推荐及审查职责的。
10.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教学设备管理维护不到位,造成教学、考试活动混乱。
2.试卷命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无正当理由,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超过 15分钟。
4.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无视考场中违纪或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5.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或者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地点等。
6.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教材;
7.丢失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教学文档,造成不良影响。
8.试卷批阅中,出现漏改或计分错误的试卷份数占该教学班试卷总份数比例超30%,或单份试卷出现计分错误超过15 分。
9.教学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未能完成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教学内容。
10.侮辱、伤害学生或有其他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言论或行为。
11.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的情形隐瞒不报或不按程序进行处理。
12.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2.学籍处理、证书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3.在教学活动中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散布不当言论等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4.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或行为。
5.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考题,或因试题保管不严导致泄露考题。
6.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可视其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及其后果,酌情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的,则对事故责任人本次事故升一档次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申诉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学院(部)、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负有教学秩序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相关反映和投诉,应第一时间与事故责任人核实情况,进行证据材料收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书面报送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建议和相关证据及材料。
第十二条 教务处在收到各教学单位的书面材料后,根据事实类别和单位初步认定建议,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作出认定建议。一般教学事故可直接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经教务处向校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认定建议和相关证据及材料后,由校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学院(部门)。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申诉,校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组建3人或以上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议。若复议结果与认定结果无差异,以原认定结果为准;若复议结果与认定结果有差异,校教学指导与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学院(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继续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均在教务处、人力资源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对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基本工作业绩奖励。
第十八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国家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相关教学活动,未明确规定的,但对教学有不良影响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及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办〔2016〕33 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