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4120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工大〔2024114号)和《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工大〔2024115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安工大〔202170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1125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对象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上学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体质健康,当学年体质测试须达80分以上(含80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学生数及专业分配到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校纪委办、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作为成员。

(二)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专项及社会奖学金不可同时兼得(针对指定学院设立的专项、社会奖学金,具体规定由各学院制定)。

(三)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3.学院审核,学院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公示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对转学院及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由上学年所在学院及专业按本规定程序申报评议审核上报。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学生须在每年930日前提出申请,各学院需在每年1020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议审核上报工作,1030日前完成学校评审工作,111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经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学校在每年12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工作纪律

(一)学校各相关单位、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安工大〔20217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教学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