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61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规范开展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引导更多的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

202252

安徽工业大学

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开展大学生征兵工作,鼓励引导更多的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为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场所、办公设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征兵范围是指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和已被学校录取还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按照党委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研究生院、武装部、财务处、校团委、教务处、后勤处和各学院党委书记组成。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兵役服务站),站长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站长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征兵工作站负责征兵日程工作的安排、政策落实及相关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团支书等为成员的各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学院征兵日程工作的安排、政策落实及相关工作协调,按计划完成应征入伍指标,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的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落实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发展党员的优待政策。宣传部:负责选树应征入伍学生典型,营造学生应征入伍的校园文化氛围。教务处:负责做好应征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的学籍(入学资格)保留、恢复、课程考试、免修和转专业等,牵头负责为应征入伍毕业生办理考试安排、毕业答辩等提前毕业事项。学工部:负责应征入伍毕业生派遣和档案转递工作,退役复学学生优先享受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待政策等。武装部:协助学工部做好与地方征兵机构的联络工作。财务处:协助学工部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应征入伍慰问金发放、征兵工作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应征入伍动员与组织工作,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复学学生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优待政策等工作。校团委: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团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开展爱国拥军校园文化活动。后勤处: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的住宿调整以及假期临时住宿的安排。

第三章  应征对象与征集程序

第八条  大学生士兵应征报名对象:男性在校生与新生为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男性毕业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为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4周岁(研究生年龄放宽至26周岁)。女性大学生为当年12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第九条  应征大学生的体格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征大学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基本流程为网上登记报名、初检初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校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种选定和役前训练等工作。

(一)网上登记报名:在当年全国征兵工作启动后,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我校征兵工作,校征兵工作站和各学院将按照学校征兵工作计划进行组织和宣传动员,有入伍意愿的大学生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登记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根据自愿,可选择在学校报名应征,也可选择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二)初检初审:应征报名学生及时将填写好个人主要经历的《登记表》交给所在学院,在学院对其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后,再交应征地兵役机关(从学校应征报名的指校征兵工作站,下同),进行初检初审。初检初审合格者,由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

(三)体格检查:预征对象根据应征地兵役机关安排,参加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应征地兵役机关、学生所在学院与应征地公安机关等,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五)走访调查:应征地兵役机关、学生所在学院等对体格检查与政治考核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走访调查。

(六)预定新兵:应征地县级兵役机关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七)张榜公示:应征地兵役机关对预定新兵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批准入伍: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教育资助条件的大学生,应征报名完成后,在全国大学生征兵网在线填写并下载双面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后,申请人签字、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证件照。

  1. 从学校报名应征的学生,将《申请表Ⅰ》报校征兵工作站,由校征兵工作站代为办理好有关手续后,统一报学工部。

  2. 从生源地报名应征的应届毕业生在寒假前或毕业离校前、在校生在寒暑假放假前将《申请表Ⅰ》报财务处,财务处对其学费缴费情况审核盖章后,由本人报应征地兵役机关;应征地兵役机关审核盖章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或学生本人、家属于当年 9 月底前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学工部。

  3. 学工部负责审核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并整理、汇总相关材料,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派遣

    第十二条  我校应征入伍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入学资格)保留手续:

    (一)学籍保留:在校生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内。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由学生本人向学工部提出学籍保留申请,由学工部和教务处统一办理(研究生入伍的向研工部申请办理)。从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由所在学院在开学两周内协助学生本人、学生委托人或入伍地兵役机关会同学工部和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二)入学资格保留:当年被我校录取未报到的应征入伍学生(以下简称新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向研工部申请)。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或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退役,可持县级兵役机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我校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需在学籍管理规定期限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4. 在校生入伍退役后申请复学、入学的,在校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就读,新生编入录取专业进行就读。如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专业停办,则编入相近或相关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5.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或退役后二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6. 入伍新生在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上级教育部门、兵役机关等做出其他处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大学生在服兵役期间被部队院校录取后,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6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毕业派遣

  7.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学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其毕业当年未能入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

  8. 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在退役后一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9. 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我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0.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学校的,毕业离校时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五章  优抚政策与机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优抚政策:

    (一)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入伍大学生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金、家属优待金、入伍奖励金、补助金等优待。

    (二)对退役复学学生予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及素质拓展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三)退役复学后的学生,入伍前有不及格课程每年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统一安排考试。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五)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有义务兵退役经历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时享受加分政策。

    (六)按照党员发展的组织程序,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学生可优先参加党校培训,并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养考察,优先推荐入党,不受成绩排名限制。

    (七)对有意愿创业的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安排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有创业项目或已注册公司的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予以相应的创业扶持。

    第十八条  应征大学生应如实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等,不得隐瞒虚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学校各项征兵政策,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征兵任务。学校将征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学院事业发展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工作奖励与补助

    (一)奖励:学校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徽省及马鞍山市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按照在完成上级下达征兵指标任务的前提下,对超额走兵人数排名前三名的学院授予校征兵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先进单位可推荐一人,经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授予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受到学校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励。

    (二)补助:在寒暑假期间,可按不高于100/人·天、全年不超过30天的标准,给校征兵工作人员(含参与征兵工作的辅导员)发放工作补助。

    奖励及补助经费来源:省征兵办拨付经费(每入伍一名大学生拨付一千元征兵补助经费)和学校拨付的征兵工作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干预他人履行兵役义务的,隐瞒应征学生身体问题和心理问题协助其应征入伍的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及征兵工作任务完成不力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研究生应征入伍和其它特殊情形的应征入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