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18〕12号
各院(部):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安徽工业大学教务处
2018年7月30日
安徽工业大学
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范围
1.教学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一组织规划,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凡申请学校教学经费(包括国家有关专项经费)进行实验条件建设的项目,必须以立项的方式向学校申报。
2.建设内容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学实验室设施与环境建设、人员培训及教学实验室管理模式等改革研究为主。优先保障公共基础教学改革的需要,优先支持共享开放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优先扶持新专业、薄弱专业改善基础实验教学条件,统筹兼顾其他学科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求,逐步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鼓励挖潜、改造、革新的项目,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
3.基础教学实验室和公共服务教学条件由学校投入建设,专业实验室必须由二级学院自筹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建设,配套经费可用于实验室设施与环境建设、实验室管理体制研究、人员培训等。
二、项目申请、论证
1.二级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依据建设规划和教学需要,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确定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书》。
2.二级学院每年根据学校建设思路和重点,组织专家对本院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统筹安排,报教务处实验与实践教学管理科、资产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
3.教务处、资产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组织调查研究,综合全校申报情况,按学校投入重点,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初步安排建设项目及经费。
4.教务处、资产处组织专家对初步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反馈评审意见,组织修改论证书。
5.教务处、资产处编制立项建设计划。
6.报主管校长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实施
1.立项建设项目由教务处会同资产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各项任务。
2.仪器设备购置由资产部门归口管理,严格按建设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内容的必须提交书面调整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报教务处、资产处论证审批。
3.建设经费按项目限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费,超支经费及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经费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自筹配套经费务必按时到位。节余经费纳入学校统筹安排,不能擅自调整使用,可优先考虑该项目急需配套建设的需要。
4.建设经费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务必将延误原因和下一步的建设日程安排报教务处、资产处审查备案。
5.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落实设备管理及人员培训等。
四、项目验收
1.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都要在建成投入使用后进行自评验收和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计划完成、资金使用、项目效益、项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自评验收由二级学院组织建设项目单位进行,并在每学年9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的自评验收情况及《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统一报教务处、资产处,向学校申请验收。
3.复查验收由教务处、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并反馈验收意见,督促整改。
4.对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的学院,学校在下一年度建设立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投资效益不高的项目,学校对责任人和相关学院给予批评,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从严控制该学院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立项。
五、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