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学〔2022〕2号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 31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组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兼职心理咨询师规范化管理,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广大同学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心理咨询服务需求,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学生工作部
2022年3月2日
安徽工业大学
外聘兼职心理咨询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外聘兼职心理咨询师是指我校聘用的具有心理咨询资质、在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展兼职心理咨询工作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心理咨询相关系统培训;或持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级或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或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
(三)有三年及以上个体咨询经历或有团体心理辅导经验者优先。
第三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
(一)校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聘兼职心理咨询师的相关公告。
(二)符合条件、有意应聘的人员,根据要求提交个人报名材料。
(三)校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及综合考核评价,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提交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四)校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第四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
(二)遵守学校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尽职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不得在外以安徽工业大学名义私自开展工作,不做有损学校、中心、咨询师个人和学生利益的事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来访者收受咨询费用。
(三)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用真诚、耐心、平等和中立的原则接待来访者,无条件地接纳来访者的心理困扰,在双方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咨询。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原因歧视来访者。
(四)规范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心理咨询工作需在学校指定场所内进行。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当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局限,告知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对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就咨询重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根据测验结果并结合来访者的实际情况,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发现有疑似精神障碍、有伤害自己或他人风险等情况的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教师报告。
(五)充分认识心理咨询和咨询师自身的局限性。要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转介其他咨询老师或医院精神科。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要保持自身积极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波动状态时,暂不接待来访者。
(六)认真做好心理咨询记录。所有心理咨询及相关活动(包括个体、团体、团体训练以及心理测评活动的统计、处理、跟踪、评估、指导等),都必须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心理档案与记录,对不适合咨询过程中填写或来不及填写的咨询、活动记录,可于咨询、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填写、添加和补充,咨询记录应保存在校心理咨询中心专用档案柜内。严禁外泄本校来访者个人信息、心理测试结果、咨询内容等。
(七)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服从中心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和咨询工作安排。
第五条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待遇与考核
(一)兼职心理咨询师在聘任期间可以免费参加学校举办的案例督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满一年者将获得校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颁发的聘书。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量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统计,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协议,根据实际工作量给予兼职心理咨询师相应的报酬,由“心理健康专项经费”支出,以劳务费形式发放。
(三)参照我校课时费标准,兼职心理咨询费为80元/次。兼职咨询师从事心理讲座、团体心理辅导、新生心理测试反馈约谈等工作劳务费,参照以上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
(四)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考核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每年考核一次。兼职心理咨询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于严重违反工作协议或心理咨询伦理原则,对学校或学生造成伤害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可随时予以解聘,后果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