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机制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机制下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利用招投标方式确定贷款银行,实行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
第一条。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学费支出,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住宿费支出,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指办理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报送借款人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签约、付息和还贷工作,财务处主要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其中未成年人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行为是指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每学期重修后不超过两门课不及格。
(五)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同学须为班级干部或党员,老师须为辅导员或班主任。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一)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借款人每学年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四学年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为24000元。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汇总后统一报至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借款人不直接受理业务。
第九条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一)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安徽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申请表;
(四)本人学生证和居民正式身份证复印件,不满18周岁的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五)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七)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表;
(八)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九)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新生为入学后一个月之内)
第四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学院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编制《20××年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无误后报至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上述资料送至贷款人审核。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发放原则,学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帐户。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五条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一范围内确定本人的贷款期限)
第十六条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为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由省财政贴息,毕业以后由本人全部承担,当借款人按照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八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人确认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省财政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贷款人自借款人入伍之日起停发以后的贷款。该借款人已发生的借款,由省财政按其同届借款人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借款人的时间执行。退役复学的借款人可以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入伍前的借款,由省财政继续按在校生予以贴息。
第六章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其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措施。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贷款申请批准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与银行协商后,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追回已发出的贷款;
2、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3、情节严重者,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人主动联系的,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在有关媒体上对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毕业前,必须在当年的六月份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人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并有专人负责,其职责为:
1、为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接受本院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后报至学生处。
2、编制本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3、协助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4、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本息的催收和追索工作;
5、及时向学生处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试读、留、降级、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6、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7、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可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贷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校有关单位和各学院,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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