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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体育工作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9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1614

各院(部),

为了贯彻实施《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体育工作管理暂行条例》,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6 年8 月24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体育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身心健康、国家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保证正常的体育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体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在校的一、二年级学生必须完成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缺课三分之一者,取消体育考试资格,因身体情况不适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有医院主治医生会诊证明(注明期限),经医院院长签署意见,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定后,报体育部分管教学副主任,可以申请修学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二条  学生应穿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或适合体育运动的服装,按时到达指定的场所上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条 体育成绩的评定有理论、实践、平时成绩和身体素质四部分组成。具体由教师根据学年度教学评定标准进行计算得分。

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体育考核纪律。替代他人或让他人代替参加体育考试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测试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二、课外体育活动管理

第五条

1.学生除体育课、劳动、实习之外,应积极参加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每天不少于1小时锻炼。课外体育活动由各学院组织各班体育委员制定锻炼计划并实施。

2.学生除雨、雪天气场地无法组织室外锻炼和复习考试、实习期间外,应积极参加早操锻炼。每学年出操次数不少于应出操次数的85%

第六条

1.课外体育活动、早操由各学院组织各班班长或体育委员负责逐日考勤,学年末由各学院组织各班体育委员汇总,分别将汇总材料交体育部和学生工作处。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须报各班学生出勤次数和奖励分的统计表到体育部,点名册原件由各学院保管,原则上保管五年,不得遗失。

2.《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国家教育部《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登记上报。大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按计划进行测试,《体质健康标准》作为学院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有病、伤或保健班的同学,须书面申请报体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不少于参加一个项目的竞赛。到场服务、观摩始终并参加开幕式和闭幕式,可视为参赛一次(由各学院组织考勤)。对一次均未参加者,按旷课4学时处理。对取得优异成绩者,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锻炼,不断增进健康,努力达到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要求。


三、体育场馆管理

第九条 本着活动服从训练、训练服从教学、班级活动服从学院活动、学院活动服从学校活动的场馆使用原则。学生课外锻炼不得占用正常的教学使用场地。凡需使用体育场馆的班级、学院,均要提前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请体育部场馆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条  学生在上课期间,应自觉服从教师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的相关规定,不准嬉笑打闹,不准携带瓜果、有壳类的食物出入场馆,严禁乱扔杂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学、锻炼等活动的场馆,必须进入者,应经教师或值班人员的许可,但禁止在队伍中穿行或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按体育器械的性能使用器材,操作中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变更功能;田径场内严禁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室外水泥场地,雨雪天或雨雪天场地未干,严禁各项运动。塑胶场地严禁附着金属鞋底的鞋子入内。违者视情节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增强维护体育场馆安全的责任感。发现破坏、偷窃体育器材设施的不良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主动报告。

四、其它

第十三条 以前有关体育文件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与上级有关条例不相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条例由体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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