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5〕4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双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双学位的含义
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经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又取得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所获得的第二个学士学位。
第二条 双学位证书单独颁发。证书格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4号文件的规定填写,并在专业上注明“双学位”字样,毕业年月和颁发日期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双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三条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五条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制订,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学生修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即可取得双学位专业毕业资格。
第三章修读条件
第七条具有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学籍,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主修专业课程无重考或重学,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在75以上者可申请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双学位专业。
第四章申请与录取
第八条每届学生在第二学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专业学习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教务处根据报名情况和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按填写志愿和录取条件进行录取。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双学位学生被录取后,获得双学位学籍、学号,编入双学位班级,其双学位学籍由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管理。双学位学号在原学号前加“S”。双学位学号仅用于双学位课程的选课、成绩及缴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学生确系无法继续学习者须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退出名单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并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专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资格:
1、受到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3、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课程重考或一门及以上课程重学仍未获得学分者;
4、双学位专业课程有两门及以上课程重学者或一门及以上课程重学仍未获得学分者。
5、连续两个学期没有选修双学位课程者。
第十三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同时将作弊学生名单抄送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第六章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十四条 双学位课程教学任务安排与全日制同步进行。教务处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落实教师后排课,并向学生公布双学位开课课程目录。学生交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并按课表时间上课。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所修课程原则上随正常班听课。部分课程可视情况单独开课,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考试随班进行。
第十六条 双学位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两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免听的学生要提交免听申请表和自学计划,并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参加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免听申请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若双学位课程与已取得学分的主修专业课程的学时、内容相同,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课程免修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应交费重学,不实行重考。
第七章学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课程按选课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核准的文件执行。学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干事)处交费,预交款为600元。开课三周后不论学生继续听课与否,所交款项一律不退,也不进行补选课。每学期结束后,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根据学生所选学分进行学费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所交费用由校财务处单独立帐。双学位课程开课第3周后,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干事)将所收款交财务处。双学位任课教师授课酬金等按现行重学课有关规定管理和支付。
第八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必须在完成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且答辩通过后才能申请进行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按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各类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8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实行申请制,符合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安排指导任务。
第九章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二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符合《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双学士学位。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所取得双学位课程学分已满30学分(免修学分除外)但未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条件者,已取得的双学位课程学分可记入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办理,但申请时间不得迟于每年的6月10日,逾期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1、申请延期毕业。其管理办法按《安徽工业大学提前及延期毕业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2、按期毕业离校。向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补修所缺课程,经随班考试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双学位证书,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补发辅修专业证书。补修学生不属于在校生。补修期间的学费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工业大学双学位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安徽工业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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