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23〕1号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预防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施细则》,经2022年12月2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预防
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第17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从开题、中期考核、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等过程的规范性,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生论文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学校对于非涉密学位论文,进行网上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章 处理机构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学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举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学校学位办公室的调查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调查鉴定。必要时,学校学位办公室可另行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鉴定小组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质询。调查组也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鉴定。
第十六条 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报送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 接收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八条 对作假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学位办公室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有工作单位的学位申请人,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并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室、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影响恶劣的学院(室、所),学校将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室、所)负责人进行问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采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对作假行为认定结论有异议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认定结论进行复核,如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校学位〔2013〕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通识教育选修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