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3〕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经校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学习的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学生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亲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开学后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2.5年。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按基本修业年限,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
学生不论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年限是多少,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
学生按教学计划要求修学课程,应及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办理有关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补考)时间参加考核,缓考成绩的构成同第十六条。
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直接重修,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选修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设补考(缓考)。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修读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答辩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十六条 理论课程的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参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等情况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但期末考核成绩低于50分的,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的课程(含重修)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与相关等级的换算方法如下:
为了科学地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年平均学分绩含选修课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学分×绩点数
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某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 某学期学分绩点总数/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年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 |
五级制 |
等级 |
绩 点 |
≤59 |
不及格 |
F |
0 |
60 |
及格 |
D |
1 |
61~69 |
C |
1.8 | |
70~74 |
中等 |
C+ |
2.5 |
75~79 |
B- |
2.8 | |
80~84 |
良好 |
B |
3.2 |
85~89 |
B+ |
3.6 | |
90~100 |
优秀 |
A |
4 |
第二十条 学年平均学分绩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及在校学习总成绩的评价,作为学生评奖评优以及获得学士学位等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及格,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须参加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先修、缓修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修考试
(一)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其教学要求达到或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报到后一周内,持课程成绩单原件,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学院学历部办理免修申请,经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其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岗位培训等途径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1.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学历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该课程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备案后,可免于上课,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免修考试成绩以其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达60分以上为通过,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为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2.免修考试成绩不满60分的,视为免修无效,需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3.免修考试不及格,等同于参加该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
(三)免修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二年内。
(四)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实行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先修
学生因学有余力,部分课程已免修等原因,在与就读班级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学历部办理插班先修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先修学习(先修的课程应满足该课程相应的前修要求)。先修必须遵守《学生修读课程考勤办法》。已先修课程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以后修读需办理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缓修
学生因工作繁忙、学习基础较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就读班级安排的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学历部提出缓修申请,但下次修读时需重新办理插班学习申请。不办理缓修手续的,下次修读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虽已及格,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六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工作需要或者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可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招培部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者,必须补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缺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进入毕业学年的;
(二)专科转本科的;
(三)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学院招培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招培部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转入还需提供原录取学校的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入学考试报名表等材料。
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无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因生病、出国或赴外地工作等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应同时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意见,出国或赴外地工作者需持相关证明,由学院学历部审核同意,出具休学决定书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办理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院招培部出具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事宜。
第八章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所学课程(含重修)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应予试读警告。
由学院学历部向学生发出“试读警告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因学习成绩差收到退学通知书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考虑给予试读机会。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生原则上仅保留修读试读期前(含试读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资格。
试读原则上实行留级试读。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凡考核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试读两次,但不得连续试读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予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核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被批准退学后,即取消学籍。
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学历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80%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基本修业年限内未毕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规定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补考和重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