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16〕8号
各学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2016年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出台《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位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校学位〔2016〕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1.由1门学位外语、2门专业学位课程构成的学位课程考试设定在每年4月中旬的双休日同期进行,考试地点设在安徽工业大学佳山校区。所有申请学位授予的学生均应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本项科目统一考试,其中,非英语专业的学位外语指定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位外语指定为日语。
2.校学位办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专业学位课的科目明细组织学位课程的考试大纲拟定,试卷组卷、印刷及管理,评定考试成绩并予以发布,接受学生查阅卷及对成绩的咨询。
3.凡申请学位授予的学生持填报的《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报审核表》到继续教育学院报名(可登陆http://jxjy.ahut.edu.cn/www/htm/bgxz1.htm下载相关表格),并按每科50元的标准(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教计〔2006〕15号)通过网银缴纳课程考试费,学校不接受现金缴费。
4.继续教育学院将经审核后的考生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协同校学位办做好考场安排、监考与考务人员选聘和考前培训、考试巡考等各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5.依据校学位办发布的考试结果,成绩合格者获得学位申请评审资格。获得评审资格的学生,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皖价费〔2014〕12号)通过网银缴纳学位申请评审费。凡未缴纳学位申请评审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评审资格。
6.学生毕业后一年内,仍可参加一次学位课程科目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且通过校学位评审的,可授予学位。
7.考试组织工作所需经费及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秘〔2016〕11号)执行。
8.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校学位办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管理规定》等8项规章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