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6〕34号
冶金工程学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宝钢大专班学生日常管理,根据宝钢大专班培养层次、培养方式等特点,学校在本科学生相关管理文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评奖评优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实习守则》《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8项规章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践行以“严格苛求的精神、学习创新的道路、争创一流的目标”为主线,以“诚信、协同”为核心价值观的宝钢文化,时刻以宝钢人要求进行自我约束,不做有损宝钢形象的行为,不宣扬有损宝钢形象的言论。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与企业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
二、入学、注册与学籍
三、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五、考勤与纪律
六、升级、留级、退学
七、休学与复学
八、退学
九、毕业、结业、肄业
具体内容见《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建立健全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学生团体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建立健全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培养期间应遵守学校、企业有关管理制度以及企校联合培养协议、预就业协议等相关约定内容。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制度,除单行规定外,其余参照本科生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关制度执行;在宝钢实训、实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应参照宝钢员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
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正当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与宝钢联合培养专科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按新生入学须知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说明理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经校招生办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自通知之日起,立即离校医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校招生办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可到校招生办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模式。采取“1+2”模式,第一学年学校实施教学,第二、三学年在宝钢人才开发院实施教学。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全部合格方可毕业。
第八条 标准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校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按照校企合作规定和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第一学年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安排课程教学。第二、三学年由宝钢人才开发院负责安排课程教学。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视为该课程考核及格,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下视为该课程考核不及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考核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或者“违纪”字样。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完成相应的课程。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三次以上者无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二)第一、二学期假期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三学期及以后每学期假期结束后,学生按规定时间到宝钢人才开发院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两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离校实习期间,因故应当请假的,应严格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实习守则》中有关规定。经以上审批手续的假条均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并有书面请假条。如因病确实行动不便的,可托人代办;因急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当在3天内托人代办,一般不得事后补假。事后请假或委托他人口头招呼者,一律不予认可,考勤时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均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六)学生在宝钢人才院学习期间,由宝钢人才开发院负责考勤和办理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人才院分管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的,由人才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呈报院领导批准。
(七)学生进入宝钢厂区实习期间,参照员工请假制度,由实习单位负责考勤和办理请销假手续。
(八)学生在宝钢(授课学习、现场实习)期间,请假超过半天的,履行请假手续均需书面留存;假期超过三日的需向人力资源部和学校同时报备。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军训课不计入学籍处理学分。以本学年必修课不及格门数连同以前各学期不及格门数总和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一)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超过4门者,可以升级;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5门课程者,应予以留级;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门数达6门或以上课程者,应予以退学。
(三)跨学期设置的课程,在学籍处理时英语以1门课程计算,其余课程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四)留级学生已学课程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
第七章 休学、复学、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三)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等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按《安徽工业大学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未办理休学手续,按在校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学院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一律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复学的学生,视校企合作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患有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宝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两校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由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班学生;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二)经补考累计不及格门数达6门(含6门)以上课程者;
(三)学生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外,达到上述其它退学标准者,可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且属于规定申诉范围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未通过课程补考一次,合格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宝钢大专班学生课程补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期补考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收取费用。
(一)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办理因故缺考手续者;
(二)一学期考核4门及4门以下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三)考试违纪教育确有改正,本人申请补考获批准者。
第二条 在校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正常学期补考。
1.考试作弊者;
2.无故缺考者;
3.一学期考核5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
第三条 补考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进行,补考时间在开学后第一周内进行。
第四条 学生考试后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具有学期补考资格的学生应认真准备补考,并于假期或开学初在教务处网上查询补考安排,按规定日程参加补考;不参加补考的学生被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五条 任课教师在组织课程考试时,应同时编制难易程度相同的甲乙两套试卷(内容不得重复),每套试卷根据试题顺序不同分成A、B两个版本。
第六条 试卷提交学院审核后,由教学副院长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补考试卷,补考试卷的电子文档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存备用,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七条 任课教师须按《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3〕10号)的规定及时阅卷、复核考试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成绩在学校成绩输入系统中提交。
第八条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没有平时成绩。
二、毕业积欠考试
第九条 学生毕业前累计4门及4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结欠考试,结欠考试只安排一次。
第十条 实践教学课程(实习、实训、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论文等)不能进行毕业积欠考试。
第十一条 课程积欠考试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宝钢大专班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试过程管理,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05〕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一、课程考试
(一)各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二)课程考试分为非统一集中考试和统一集中考试。
非统一集中考试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提出,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安排,但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统一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2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开卷、闭卷,可笔试、口试、做论文、大作业、实习鉴定等,也可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试,都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课程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须重学。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上应注明“无资格”。
1.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2.缺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
3.抄袭他人作业且屡教不改者;
4.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五)学生因公外出参加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凡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无故缺考者,该课程应重学。
(六)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作业量大的基础课或含有实验的必修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30%;其它必修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2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平时成绩不超过总评成绩的50%。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时依据《安徽工业大学成绩管理细则》向学生公布有关规定。在试卷送审前,根据学生的作业、实验、小测试、考勤、课堂提问等平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平时成绩。课改课程按实施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的30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课程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指派专人(至少2人)查卷答复。
(八)实习期间成绩,将由实习单位根据实习表现及结果进行评价。
二、试卷管理
(一)命题及试卷制作
1.考试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应同时做好A、B两份试卷的命题工作。考试试卷4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为了使考试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我校课程教与学的质量,体现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试卷的广度和难易度应与课程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相适应,分量要适中,措词要严谨,一般应有基本题和适当比例的综合性、提高性题目,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相同学时的同一门课程,均要进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评分,平时成绩的评定也要有相同的标准。
统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并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凡有试题库的课程,要从试题库中调题(尽量使用国家教育部推荐使用的试题库)。从题库调题时应把期望值、难度系数选在一般院校的定位上。无试题库的课程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
非统考课程命题,原则上也要实行教考分离。对尚有困难的,可由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核。
3.试卷命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试卷送审表,并对试卷的份量、综合性、提高性题目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
送审的试卷应按试卷标准样式规范打印,内容要准确无误,制卷时不再核对。因试卷质量或命题错误,对学生考试产生较大影响,按教学事故处理。
4.系(教研室)负责人根据试卷(含A、B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试卷送审表和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记录册,审核试卷的评分标准是否得当、考试方式(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是否可行、A、B卷要求是否一致、平时成绩评定是否合理等事项,并在试卷送审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要对试卷进行审核并在试卷送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教师应提前7天将试卷送审表、打印的试卷样卷(A、B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送学院审核、留存并制卷。试卷送审表未经审核签字,试卷不得付印。
6.校印刷厂将试卷按要求印制、装袋、密封、保存,并于考试前2天由专人送达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7.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漏试题。印刷、保管试卷的部门和单位,对试卷的保管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严防试卷被盗和丢失。一旦发生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教务处和保卫处。
(二)试卷评阅
1.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授课教师应完成阅卷,并将学生的成绩在学校成绩输入系统中登录,同时填写纸质学生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原件交教务处,另一份交教师所在学院。
2.阅卷人员应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对采取统考的课程,试卷都应采用密封线装订格式,分专题流水作业评阅。对统计的成绩应有专人审核。
3.阅卷人员和审核人员完成工作后应在试卷上签字。
4.学生缺考,教师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缺考”字样。
(三)试卷评价
1.考试结束后,各课程授课教师应认真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填写课程小结表,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如考试成绩偏离正态分布过远,发生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报告。
2.各学院每学期按照《试卷评价要点》对承担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的试卷进行评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并对考试中有不同反映的试卷进行评价,对试卷的份量、难度、评分标准等进行分析,从中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改进考试工作提供依据。
(四)考试档案管理
1.所有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的考试资料都必须归档。
2.采用笔试的课程,阅卷结束后,授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课程总结,并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空白试卷、学生考卷(按成绩报告单顺序进行装订)、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册、学生成绩报告单、课程小结(含试卷分析)一并上交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3.采用其它方式考试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试资料交到所在学院存档。
4.各学院对各课程考试档案集中保存,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
三、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1.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缺考”论处。
2.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衣着整齐。
3.学生考试须带考试证件(身份证和校园卡),并按考试安排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凡不带考试证件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极个别因故未带考试证件的学生,需持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经总监考组核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若已带入考场,则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
5.考试开始前,学生应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发现桌面上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应报告监考人员,及时清理。
6.考试时,学生不准随身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产品。
7.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讲话、东张西望、传递物品、任意走动。需提问题时,应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时,由监考教师代借,不得自行其事。
8.考试时学生不准随意出入考场。若因身体原因需要中途离场,应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准出入。
9.学生对装订的试卷不得拆开,对单页试卷及草稿纸不得撕开;已做完的试卷应背面朝上放在自己的桌上。
10.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在考试结束10分钟之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考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准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外大声谈话。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至考试结束时做完考题的学生,一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对于不按时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该生试卷为无效。
11.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公外出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提前办理手续,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二)监考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监考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清理考场,检查考试证件,宣读考试规则,并严格执行。
2.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做或交谈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长时间看窗外或中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3.监考人员除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可以告诉学生外,一律不答复学生的其它提问,更不准对题意作任何暗示或启发。
4.对因特殊情况中途出入考场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监督和巡查。
5.收卷时当场清点试卷是否齐全,学生离开考场后,一律不再接受补交的考卷等。
6.认真如实填写“考场纪实”。遇有考试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报总监考组,并按考试规定迅速处理。
7.监考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考场管理,维护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而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视为教学(工作)差错或教学(工作)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之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为作弊:
1.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作弊的;
5.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9.教师在阅卷当中发现有作弊嫌疑,经查实或经系(教研室)和学院确认的;
10.组织和参与作弊的;
11.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不听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再次违反的;
12.开考后发现课桌上书写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3.以其它方式进行作弊者。
(三)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卷面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学籍处理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四)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卷面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学籍处理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五)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宝钢大专班所有教学环节考试的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试管理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实习是使学生获得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增强集体观念和劳动观点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使实习工作顺利进行,学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计划进行实习,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二)必须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和当地政策规定,认真听取安全报告,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保安规程,切实保证设备与人身安全。
(三)遵守厂方一切保密制度,对实习所涉及的保密内容,要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四)实习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老师。虚心向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主动学习实习岗位相关工作内容。
(五)妥善保管出入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转接他人使用,不得遗失。
(六)加强组织纪律性,遵守作息制度。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三天以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报院审批;实习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天数者不予评定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交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考核,按不及格处理。病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对违反纪律,或有关规章制度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勒令返校,停止实习,以不及格论处;无故不参加实习者,按不及格处理。
(七)在外实习,必须集体出发集体返校,没有特殊情况途中不许下车。不准占用实习时间游山玩水。
(八)努力学好业务技术,做到勤学好问。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听好技术课,努力完成实习大纲所提出的要求。按时写好实习报告。
(九)爱护国家财产,注意保管好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全不能下厂。
(十)要加强团结,做到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圆满地完成实习任务。
(十一)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办)负责解释。
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评奖评优办法(暂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规范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宝钢大专班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宝钢大专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针对学生在校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三条 奖励种类
(一)奖学金类别参照本科生设置
(二)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参照本科生设置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2.勤奋学习,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学习风气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在90%以上),体育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4.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具体条件:
1.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学年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90分,学年德育学分≥8,不超过参评专业学生人数的2%;
2.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学年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85分,学年德育学分≥8,不超过参评专业学生人数的5%;
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学年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学年德育学分≥8,不超过参评专业学生人数的10%;
4.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学年平均成绩达到或超过75分,学年德育学分≥8,不超过参评专业学生人数的15%。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奖学金评定的时间、程序和发放均参照本科生执行。
第七条 其他奖学金评选参照本科生相关评选办法执行。
第八条 集体、个人荣誉评选参照本科生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参照评奖评优条件时,学年制平均成绩等同于学分制平均学分绩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宝钢大专班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住宿、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给学生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推动校风、学风建设,营造健康、活泼、向上、互助、和谐的公寓文明,结合学校与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分别有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处(后勤集团)和研究生院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处,负责日常事务。后勤处公寓管理部门是为学生提供住宿安全服务的主体,学院是学生实施安全住宿的具体管理主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指导、督查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公寓安全管理方面重大问题及硬件投入;领导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听取学生建议和意见,督促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完善与改进。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坚持“明确责任、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服务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学校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服务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学校后勤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和学生所在的学院,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第七条 后勤处(后勤集团)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
1.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公寓安全防范教育。重点做好宣传警示专栏、友情提醒和典型案例介绍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假期、复习迎考期间的安全防范教育。在各楼层安全出口处和公寓内张贴消防、紧急疏散示意图。
2.负责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和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各类公寓管理人员(门卫、管理员、保洁员)的职责,保证日常防火、防盗、防违章用电及治安工作落实到位、检查到位。
3.负责管理、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设施,积极开拓公寓安全管理新措施。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学生公寓安全专项检查,提供支持条件。
5.负责检查、指导学生公寓的卫生安全防疫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
1.负责牵头组织对学生开展有实效性的安全防范教育。负责牵头抓好毕业生离校、假期的安全教育工作和重要时期的维稳、防邪警示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及辅导员深入学生生活、深入学生公寓的工作。
2.负责对违反公寓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学院处理的,负责督查,并通报、张贴,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负责对各学院开展安全教育的总体情况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如:检查日报制度、隐患报告制度等)进行督查。
4.负责学生文明督导队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全面检查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
1.配合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的针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重点抓好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纳入计划,组织人员编写教案,上安全教育课。
2.负责学生公寓区的治安巡逻和重点区域的守护。
3.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学生公寓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案件。
4.负责学生公寓区的技防建设与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技防作用。
第十条 学院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
1.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季节变化,结合各学院实际,及时、具体、全面地抓好本学院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防骗、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做好文明公寓创建工作。
2.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内部的安全防范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3.负责牵头组织本学院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处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对学生公寓发生的各类案件的调查、处理。
4.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牵头组织针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专门活动。
5.认真组织实施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学生留校安全管理办法,“谁的人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 防火安全
第十一 条学生公寓统一执行用电管制,停、送电由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严禁学生进入配电室。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热水棒(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烤鞋器、电暖手宝、洗衣机和应急灯等,禁止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和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违反以上规定,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寓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有违反者,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照明及符合规定使用的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和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公寓无人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的照明和电源,并进行仔细的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万一发生火险火灾时,学生要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卫部门和所在学院领导。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违反此项规定者,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寓内电力线路、灯具和用电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由后勤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非专业人员和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发生故障时,学生应向公寓管理人员报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违反此规定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遇紧急情况时,管理人员在第一时间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疏散,确保住宿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章 防盗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楼)的安全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履行所有进入楼内人员的验证制度,逐步完善门禁制度,严禁非本公寓人员进入学生公寓。经许可进入的,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建立大件贵重物品入住登记注册、携带出门验证检查制度。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公寓内严禁存放现金。数额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加密保护,以免发生意外。大件贵重物品使用后应及时锁入个人储物柜中,手机等体积较小的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以防被盗。
第二十一条 宿舍开门后,要始终保持室内有人,养成人走随手锁门的习惯。离开宿舍时,应及时关窗锁门。宿舍钥匙每人一把,不得转借非本室人员,禁止学生翻窗、翻门、踹门。如因特殊原因,宿舍换锁,必须报管理人员批准后进行。违反规定者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楼道内出现的形迹可疑的陌生人,应提高警惕,主动盘问,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严禁外来人员和异性留宿。学校管理人员进入公寓执行公务,必须佩戴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门锁、阳台门锁、防盗窗户如有失灵、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五章 治安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宗教及违反法律、道德、校纪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严禁酗酒,严禁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玩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公寓楼门开关由管理员负责,相关作息时间规定应张贴告示。禁止学生翻门、翻墙,由此引发的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晚归,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登记后方可进入。违反规定者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每月第一周,后勤处(后勤集团)牵头组织开展以遵守学生公寓相关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做好记录,将违规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工作部督查处理;每月第二周,各学院牵头组织开展以日常管理、自我防范为重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学生工作部;每月第三周,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学院参加,以学生遵守《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第四周,保卫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区进行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将每次检查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在宝钢学习期间,将结合企业实际,参照学校有关做法进行公寓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考核纳入学校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并考评。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宝钢大专班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住、退宿管理
一、入住规定
1.学校实行集体住宿制,学生公寓分配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统一入住宝钢单宿,由宝钢人才开发院统一安排;
2.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不得多占床位;
3.入住学生必须缴纳住宿费、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后方可入住。
4.宝钢学习期间,入住手续按照宝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退宿规定
1.因各种原因不住学生公寓的学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和家具验收等手续;
2.学生毕业离校,须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内办理完退宿等有关手续;
3.校区之间搬迁,住宿调整,每位同学所用的家具必须经宿管人员验收,签发验收单,对不经验收而搬离原住公寓或床位而发生的设施损坏、丢失等,责任由原居住者承担,并按第二条第4款处理。
4.宝钢学习期间,退宿手续按照宝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安全管理
1.维护公寓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伤害。
2.学生公寓的门锁及钥匙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配置,学生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
3.男女同学分楼区住宿,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楼区。
4.不准私自留客住宿,不在外住宿,不串宿。
5.严禁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入公寓存放。
6.公寓内不准收留或饲养宠物。
7.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
8.不准私自拆卸公寓内外电器、防护网等设施,如遇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处理。
9.不准私拉电线、插座、乱接灯头、床头灯、电话线等。
10.楼内严禁使用明火,包括烧酒精炉、烧煤气炉、点蜡烛、烧废纸、在床上点蚊香等。
11.公寓内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洗衣机、电火锅、电暖器、电暖手炉、烤鞋器等
12.严禁攀爬公寓阳台,防止意外事故。
13.严禁用方凳等重物在阳台上压晒被单。
14.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及时诊治,必须服从校医院的决定,及时实施隔离治疗,防止扩大传染,隔离后凭校医院证明方可回原公寓住宿。
(二)内务管理
15.公寓内务、卫生由公寓成员共同负责。
16.每个公寓推选室长一名,负责本室日常管理,安排好卫生值日,搞好寝室卫生。
17.积极开展文明公寓、学风优良公寓的创建工作。
(三)公物管理
18.寝室内公物设施实行使用人员负责制。
19.公物属于自然损坏的住宿学生要及时报修,免费维修。
20.公物属于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付款后修理。
21.公物属于故意损坏的按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2.对于房间的公共财物损坏而又没有明确当事人的,由公寓所有成员均摊赔偿。
(四)水电管理
23.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
24.注意安全用电,公寓内使用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公寓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对于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对违规使用违章电器的学生,上报学生管理部门,按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处理。
25.水电费实行定额指标、超额付费管理。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学期拨给,节约部分累计。
26.本专科生每学期免费用电指标为25度/人,硕博研究生每间公寓每学期免费用电指标为200度,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公寓,每学期免费用水指标40m3。
27.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计量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8.学生自购计算机需进公寓,按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9.宝钢公寓电费以房间为单位、按实计价,平摊后由个人承担。
(五)行为管理
30.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并配合管理人员工作,共同创建安全、卫生、整洁的公寓居住环境。
31.公寓区严禁敲盆、放鞭炮、摔瓶子等不文明举止。
32.遵守作息时间,做到起居有常,生活有序。因故晚归,凭有效证件在门卫签字登记。
33.午休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嬉闹、起哄等,不得高声播放音像,以及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34.不随地吐痰,不准向楼道内或窗户外泼水、扔果皮等杂物,维护室内外公共卫生。
35.严禁在楼道内或公寓楼周围踢球,不准在墙壁、门窗上涂写刻画,不得用脚踢门或践踏墙裙。
36.严禁在公寓内聚餐、酗酒、抽烟、赌博、打架斗殴或进行经商活动。
37.严禁传播、阅览和张贴淫秽书画,以及进行其他的违法乱纪活动。
38.爱护公寓设施,遵守公寓管理规定,门禁卡不得转借他人。
(六)作息管理
39.学生在校住宿实行按时熄灯、定时关门制度,其中,自
公寓熄灯时间为:23∶00,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为23∶30。
公寓关门时间为:23∶00。
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冬季)、5∶30(夏季)。
40.学生在宝钢住宿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实行门禁管理,作息时间将结合实际培养计划及班制安排予以另行确定。
第三条 假期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假期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理论与实践教学文档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