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05〕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工业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入学、注册与学籍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三)免听与免修
(四)升级、留级、试读
(五)转专业与转学
(六)休学与复学
(七)退学
(八)奖励与处分
(九)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十)附则
具体内容详见《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遵守《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学生团体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对学校制定的《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应自觉遵守。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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