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26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质量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3年获批的质量工程项目比照此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4月12日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质量工程项目
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8〕172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改革完善省属本科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6〕106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明确定位、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与实践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产业学院与特色学院建设、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等类别。
第四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成果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组织评审、立项、推荐。
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评审、推荐。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作用,把握项目总体水平和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批准。
三、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别按照上级下拨和学校核拨进行预算。上级下拨资金按实预算;学校核拨资金是按上级规定给予的项目建设资助经费,包括自筹经费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条 学校核拨的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在立项获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两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50%,中期绩效考评合格后拨付50%。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项目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四、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核拨。无下拨经费的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从学校专项资金或省拨专项经费中申报列支,以实际拨付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经费额度(万元) |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
专业建设 |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
30 |
10 |
|
新建专业质量提升项目 |
5 |
|||
传统专业改造提升项目 |
5 |
|||
“六卓越、一拔尖”项目 |
10 |
5 |
2 |
|
专业服务安徽省十大新兴产业项目 |
5 |
|||
“四新”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 |
15 |
2 |
||
提升专业服务十大新兴产业项目 |
5 |
|||
课程建设 |
线上课程 |
10 |
6 |
1 |
线下课程 |
6 |
3 |
1 |
|
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 |
6 |
3 |
1 |
|
社会实践课程 |
6 |
3 |
1 |
|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 |
10 |
4 |
2 |
|
课程思政示范课程 |
6 |
3 |
1 |
|
课程思政教学资源库 |
3 |
|||
“双基”教学示范课 |
2 |
0.5 |
||
师资队伍建设 |
高水平教学团队 (含课程思政教学团队) |
10 |
5 |
2 |
“双基”示范基层教学组织 |
10 |
5 |
2 |
|
名师(大师)工作室 |
2 |
1 |
||
教材建设 |
一流(规划)教材新编 |
10 |
5 |
1 |
一流(规划)教材修订 |
10 |
5 |
1 |
|
实验与实践基地建设 |
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
10 |
5 |
2 |
双创实践教学中心 |
5 |
|||
课程思政建设示范中心 |
10 |
5 |
||
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 |
10 |
5 |
2 |
|
虚拟教研室 |
10 |
5 |
||
协同创新 |
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 |
10 |
5 |
2 |
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 |
5 |
2 |
||
产业学院与特色学院 |
10 |
5 |
||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项目 |
6 |
||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 |
4 |
0.5 |
||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
2 |
0.3 |
||
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 |
样板支部 |
2 |
||
“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 |
3 |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增加经费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
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于项目建设优秀、确需追加建设经费的,报学校批准后给予追加经费支持。
五、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建设:传统专业改造提升,提升专业服务十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建设,卓越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认证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项目等。
(二)一流课程和教材建设:建设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式、虚拟仿真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验与实践基地建设: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创实践教学中心、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和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四)师资队伍建设:建设教学团队,培养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工作中,用于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专家聘请等。
(五)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聚焦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四新”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的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发展等。
(六)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质量提升为目标,以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为重点,严格对标看齐,努力创先争优,推进党建工作和学校事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围绕项目实施的图书购买、翻拍、资料翻译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围绕项目实施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分析处理所需设备器材的购置和使用费用,每个项目购置的电脑不超过1台且不能购买平板电脑;
(五)会议费:围绕项目实施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软件费:用于课件制作、课程网站和仿真实验平台建设等而支出的费用;
(八)劳务费:参与项目实施的在校学生的劳务支出,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九)其他经费:项目实施直接参与人员的其他经费。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设置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六、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检查及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专项检查或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销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为3年),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进度检查及中期绩效考评。
每年底需要向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周期过半时进行中期绩效考评。
中期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责任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对中期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中期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核发第二批经费;对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核拨第二批经费,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校质量工程办公室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项目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质量工程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结题后经费余额的使用。项目经费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结项后,经费余额仍可继续使用至最长执行期限结束。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类项目的具体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13〕1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