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下发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第二章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勤奋学习、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具备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条件)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所在省(市)重点分数线以上);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前三条;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不能拥有手机等高档消费品;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第三章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金额和名额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名额:按省政府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我校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为: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召开班会,学生向班级申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由班委会填写班级评议意见;
3、学院推荐,学院在评选推荐候选人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4、学校评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人选确定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十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与企业、团体专项奖学金(宝钢奖学金除外)和国家助学金当年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应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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