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4〕35号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AA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建议》(皖人社秘〔2011〕27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AA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安徽工业大学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AA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AA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建议》(皖人社秘〔2011〕27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精神,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的一定的专项补助,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提高孵化基地服务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如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分类申报、统一认定,重点项目、重点扶持,绩效考核、先评后补”的办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为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用款申请;审查用款项目;资金发放;项目跟踪;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五条 根据《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1〕277号)有关规定,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收费标准另行规定);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免收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对入驻孵化基地的每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
(三)由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理服务。有市场前景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将推荐给校内外有关机构,并建议其对项目进行资助。
(四)对获奖的优秀创业团队将授予“安徽工业大学优秀创业团队奖励证书”,并给予相应额度的奖金。奖励标准为:优秀创业团队一等奖(1项)一万元,二等奖(2项)五千元,三等奖(3项)三千元,鼓励奖(4项)一千元。
(五)用于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建设,添置办公设备,完善办公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六)用于支持开展各类创业相关活动,包括:组织对有创业意愿和潜力的大学生、创业导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表彰奖励创业工作先进的个人或部门(学院);组织创业经验交流活动以及创业工作的宣传、调研、考察学习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七条 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给予滚动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