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2022〕11号
各院(部):
为充分体现人才培养的最新教育理念,进一步规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教学〔2003〕24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教务处
2022年9月7日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管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直接体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方案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培养方案应遵循教学基本规律,坚持OBE教育理念,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兼顾教育部教指委指导性文件及相关行业、职业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
第四条 培养方案要贯彻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充分体现学校“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强,富有家国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五条 培养方案既要反映已经取得的教学改革成果,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课程和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以及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或修订。修订要充分听取专家、用人单位、校友等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最终审议批准机构,教务处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第七条 制订或修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校教学工作的部署与工作计划目标,教务处提出制订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以学校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和有关部门。
(二)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各专业系,根据文件的要求,在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生就业情况、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人才培育质量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校内外专家科学编制、合理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参与人员包括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
(三)各学院应组织教授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拟定的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论证报告、修订说明与培养方案由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学院(部)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学院(部),学院(部)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充分体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培养目标及新时代课程思政教育的要求,充分保证课程教学对学生毕业要求能力达成的有效支撑,践行工程教育OBE的理念,对课程教学内容及考核环节进行指标量化,通过课程目标能力达成评价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八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双语、全英语教学课程;学制、修业年限与学位;毕业与学位授予学分要求;课程设置表;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专业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矩阵。具体以学校下发的培养方案制订指导意见为准。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以及相应学时是学校规定各学院、系(教研室)以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基本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系(教研室)、任何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
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课程专业归属由相关的学院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划分、协调并落实。各学院负责组织相关课程组制定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各学院在教务系统中核对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在第5周内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各学院对本院所开课程和各实践环节,根据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要求,提出主讲教师名单,经教学副院长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主讲教师名单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负责排课和网上选课工作,确定开课任务总表及总课表。
(三)各学院根据总课表及时将本院的教学任务,通知落实到各任课教师。
(四)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和授课通知书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教学日历,经系主任审定,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认真备课,撰写教案,组织授课,实施过程性考核,严格评定成绩并按时完成成绩提交。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须认真对课程进行总结,撰写分析报告,并上交学院存档。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一经审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已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各院系(教研室)均不得随意、自行改动。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修订一次,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教学改革需要及某些特殊原因,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审批可允许进行必要的修改。已开始实施的教学活动不再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下学期执行计划(如变更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及开课学期等),应在当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培养计划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同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凡未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七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养方案在执行一个周期后,各学院(系)应组织对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其它类别专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培养计划管理办法》(教学〔2003〕2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