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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党办〔20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开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新局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者和知心人,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我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培养与使用、教育与管理、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根据学校、学院的工作部署,每学年要制定本年级学生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并负责实施。

(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三)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坚持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学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合理运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增强工作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四)熟悉分管的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坚持与学生个别谈话制度。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特殊学生档案,帮助经济困难、学习吃力、心理有障碍等情况的学生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决心。

(五)实行坐班与值班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工作日实行坐班制,晚上和节假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

(六)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要建立辅导员例会制度,学生辅导员要建立年级会、班会和党、团例会制度,要通过定期召开、参加各种例会统一思想、总结、交流、研讨、布置工作。同时要经常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定期交流学生思想和工作。

(七)要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对重大问题及各种特殊情况要有详细记录。每学期末要对照工作职责和执行工作制度情况写出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要写出学年工作总结。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抓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和引导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引导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强化学生的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经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和处理问题,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政治状况。要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通过与学生经常性的接触与思想交流,全面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其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于学生中存在的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要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发生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到达现场,采取得力措施加以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确保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四)坚持教育的全面深入,发挥协调作用。要坚持深入学生、深入课堂、深入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收集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加强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多方力量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重视学生的党员培养和骨干队伍建设。主持组建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年级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导他们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检查,指导他们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做好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的培养和教育工作,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头作用。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六)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和校纪校风建设。要把学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常抓不懈,要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严谨务实的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通过经常性的校规校纪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指导工作。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实习、评奖评优、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学生违纪处理与教育等日常工作;认真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的勤工俭学工作,积极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积极配合学校和院系,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学生顺利、合理就业创造有利环境与条件。

(八)注重自身的理论学习和综合能力培养。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勤于积累,善于总结,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果。要主动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要结合学生思想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九)积极完成校、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学生辅导员的选配

第六条学生辅导员队伍应按精干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列入教师编制,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和我校实际,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学生总数1200比例配备,多于200人的年级应配备兼职辅导员;学校也将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兼职班主任由各学院按每班配一名的标准自行配备。

第七条专职辅导员可在研究生和本校优秀本科生中招聘,也可以从本校符合免试推荐校内研究生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留,保留入学资格,先担任专职辅导员,两年后读研。

第八条兼职辅导员可由本校教师、研究生和机关干部担任。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选聘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中专职辅导员采用公开招聘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笔试和面试相配套,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团委和学院有关人员组成选拔考核小组共同参与考核的方式来组织进行;兼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各学院考察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辅导员的选聘必须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德才兼备,乐于奉献。

(二)具备辅导员的业务素质,勤奋好学,熟悉教育规律,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养,同时兼具承担一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以及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把专职学生辅导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享受专职教师培训、培养同等待遇。设立辅导员培训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在职培训。对专职辅导员的培训工作坚持在职进修与脱产学习相结合和以在职进修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重视学生辅导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积极鼓励、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辅导员培训班;另一方面学校建立系统的辅导员培训制度,通过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各类讲座对辅导员进行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和培训,通过坚持召开辅导员工作研讨会,帮助辅导员交流经验,增长才干,提高能力。

第十三条创造条件增加学生辅导员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在对辅导员普遍培训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化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一批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调研和进修深造,进一步提高其思想理论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学生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包括硕士、博士),培养锻炼其成为能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和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对辅导员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评聘标准评聘专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评聘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实绩以及相关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的行政待遇。对于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符合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党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经组织考察合格,可提拔为科级或处级职务。

第十七条专职辅导员工作四至五年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确定其今后的发展方向。对于优秀辅导员本人又愿意继续留任的,可作为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加以培养,使其向专业化、专家化的方向发展;对于更擅长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本人又愿意从事该项工作的,可向校内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推荐。对于长期从事学生工作,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可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还可积极向校外推荐、输送。

第十八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辅导员一定的通讯费用补贴,增配电脑等办公实施,进一步改善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学年开学初,由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和工作需要提出辅导员人选或补充人数,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平衡协调,加以确定。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由各学院直接领导、使用和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目标、任务、原则及工作标准,对整体辅导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的考核按《辅导员考核与评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学院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政策与职称评聘、职务晋级、评优、奖惩挂钩。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优秀学生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辅导员,要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徇私舞弊,违反原则,造成严重影响的学生专职辅导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辅导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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