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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82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和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教学模式改革的发展,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安工大〔2017143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624

安徽工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对《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安工大〔2017143号)予以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因病需要治疗无法入学的,经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可到学院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应向学院提交入伍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属实,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15天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由其本人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开学四周后仍未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校学习形式为高校成人教育。基本修业年限即学制: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2.5年。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按基本修业年限,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是课程内容的一个量化指标。课程学分具体计算如下: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类课程,分散进行的,每2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修学课程,并及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办理有关缓考手续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课程论文等,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参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视频资料学习等情况评定,原则上可占课程总评成绩的50%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为合格。总评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未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须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修),重修成绩达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的课程(重修、重考)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录,并注明取得该成绩的方式。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该指标仅供学生自主学分换算使用,不作为本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1.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该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2.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考核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范围

五级分制成绩

96-100

+(A+)

4.5

90-95

(A)

4.2

85-89

+(B+)

3.8

80-84

(B)

3.5

75-79

+(C+)

2.9

70-74

(C)

2.5

60-69

及格(D)

1.8

<60

不及格(F)

0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及在校学习总成绩的评价,作为学生评奖评优以及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须参加课程重修。课程重修原则上跟随下一年级学习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若因工学矛盾突出或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通过后,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以承认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的免学、免听和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学免听

(一)课程的免学。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其教学要求达到或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报到后一周内,持课程成绩单原件,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继教院学历部办理免学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学该课程,其成绩按成绩单原件的成绩认定,并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字)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免学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二年内。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实行免学。

(二)课程的免听。学生已学习过或通过自学、岗位培训等途径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免听。

申请免听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学历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该课程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备案后,可免于上课,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无平时成绩,以其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为通过,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重修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予以重修。重修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七条。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工作需要或者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可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者,必须补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缺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十八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十九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两周后申请转专业、半年后申请转学的;

(二)专科转本科的;

(三)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转入还需提供省考试院招生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原录取学校的通知书(加盖公章)、入学考试报名表等材料。

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工学矛盾突出,或工作临时调动,不能到校学习超过3个月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因生病、赴外地或出国工作、个人创业等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应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意见,赴外地或出国工作、个人创业者需持相关证明,由学院学历部审核同意,方可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可以增加创业的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办理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院学历部出具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事宜。

第八章 劝退、试读与退学

三十九条 学籍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未完成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数累计(以下简称所欠课程)达到8门的,由学院向学生发出“劝退通知书”。

收到劝退通知书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考虑给予试读机会。若本人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条 试读以一学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生原则上仅保留修读试读期前(含试读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资格。试读期满后,仍受到劝退处理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试读原则上实行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修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院下达劝退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试读手续的;或试读期满后仍受到劝退处理的;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通过学院网站公示处理结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学生对劝退、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劝退、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院或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核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退学后,即取消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学历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四十九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获得学位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且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申请课程学习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学满一学年的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不符合发放肄业证书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后,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证书信息上报。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类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有关学业证书管理按安工大2017101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级施行。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