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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内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内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工大〔201096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新变化,学校结合实际,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校内资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八日


安徽工业大学校内资助暂行办法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贷款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每月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同期同学水平;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二)贷款的额度及控制比例

校内贷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元,按学生总数的5%控制。

(三)贷款的终止和退还

1.贷款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终止其当学年的贷款。

2.凡学习极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经教育仍无明显进步,应视情况予以终止贷款。

3.试读或旁听的学生不予贷款。

4.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等挥霍浪费行为或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者不予贷款,已获贷款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

5.自费出国、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退还全部贷款。

(四)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老生在每学年结束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下一学年贷款,新生在进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本学年贷款,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交所在院,之后由学院统一造表报至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应贷额度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贷款从该生银行卡上一次性发放。

(五)贷款的偿还与减免条件

1.按照“有贷必还”的原则,贷款学生毕业时原则上须一次性还清贷款(可减免10)

2.学生毕业后自愿去西部地区、艰苦地区或去艰苦地区的国防军工部门工作,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免还部分贷款。

4.选调生、省级先进个人、考取本校研究生的同学,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还部分贷款。

5.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严重病残或死亡,家庭经济又确实特别困难可免还全部贷款。

6.还款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工作处办理还贷手续。

二、减免学费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或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在校期间参军入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毕业后支援西部建设或到基层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手机等高档消费品或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试读和旁听的学生。

(三)减免学费评定程序

减免学费工作一般每学年评定一次,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在期中或毕业前给予一定的减免,学费减免由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报校财务处备案。

各学院要增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凡经批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各学院要张榜公布,以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如已经减免后经查实,追回其所减款数。

三、困难补助

(一)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家庭有困难,在校期间无固定生活来源,月生活费不足150元者。

2.学生家庭因受灾、下岗等原因发生特殊生活困难。

3.学生因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直接影响学生本人生活者。

(二)困难补助的类别和申请办法

1.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三款中的对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一、二款中的对象。

2.临时困难补助没有名额限制,一旦发生随时解决,校、院两级共同负责。

3.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通过发放餐券(按新生总数的6%比例发放),寒衣补助(按新生总数的10%比例发放)等形式解决。

4.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评议,经学院审核后发放。

5.凡有校内贷款(三)中15款情况者,不予补助,或一旦发现立即终止各种补助。

(三)对已获得社会资助的学生,学校将不重复给予补助。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校内资助暂行办法》(安工大〔200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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