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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155

 

各院(部),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7

安徽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的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安徽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外〔20216以及其他关于国际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在上级教育、外事、公安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管下,开展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方针是:优化结构、提升层次、规范管理、提质增效,积极稳妥推进国际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国际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将国际学生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规划。

学校国际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决定。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校来华留学教育的政策制定、计划管理、培训指导、监督实施以及工作协调。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接教育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安徽省和马鞍山市等与来华留学教育相关的部门,接受其业务指导。

学校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学院应当将国际学生培养纳入本单位工作范畴,协同配合做好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实行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教学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按照国际学生培养目标,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学院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宣传与录取、日常管理与服务、就业与校友工作、文化交流、奖学金评审、学生相关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备案管理等。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来华留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运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做好教学基本建设工作;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做好教务、学籍管理、招生宣传、学生毕业、学位授予等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研究生院根据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将国际学生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运行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做好国际学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人事处负责制定来华留学水平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鼓励教师从事国际学生教育教学的政策文件,开展教师国际化能力提升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来华留学相关费用的核算工作,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费用缴纳事宜。

安全保卫处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的安全工作;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突发事件处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第十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招生专业目录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服务面向、优势和特色,综合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 教学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做好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学院按可接受能力制定,非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征求教学院意见后制定。

第十 国际教育学院要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计划,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进修。

第十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学历背景、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和健康状况等;各教学及培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初审合格学生的学术水平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反馈审核意见。

按照校际交换协议招收的进修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规定程序将国际学生的录取意见依次提交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正式录取结果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准。国际学生录取材料发放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审批结果统一办理。

第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机制,按照国家及省物价部门规定,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国际学生按照学校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报名费、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手续,负责预科生、语言进修生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组织、成绩管理和结业手续;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教学学院负责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含专业进修生)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的制定、审核、教学组织、毕(结、肄)业审核和学位授予等工作。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

第十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必修课。

第二十条 各教学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训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践地点及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国际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制作发放和电子注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 学校通过官方渠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际学生入学教育,通过讲座、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安全教育,强化国际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开展国情省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教育,帮助国际学生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配备国际学生辅导员,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学校各单位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和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传教、举行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和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不予注册入学,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由学校负责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存在异常情况由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学生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对国际学生个别或群体的学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事项进行识别、分析和预警,及时采取防范和干预措施。

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适用于涉外公共突发事件处置要求和国际教育发展要求的应急预案体系。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应急培训和消防、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学校完善国际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范处理国际学生的申诉,切实维护国际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1.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2.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3.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4.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秘〔2016〕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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