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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81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624

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职成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延伸,是学校利用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外教学点隶属于承建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管理,同时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理念,遵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律,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履行办学协议,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办学,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条 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学校授权的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职能单位,具体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须符合教职成厅20221号、皖教职成20223号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具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校外教学点承建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单位原则上应具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师资队伍,满足招生专业实践教学要求;原则上应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具有优质教育资源和充分条件保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地点必须交通方便,生源相对稳定,学生较为集中,便于组织教学活动。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须按照教育部和所属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队伍,提供符合要求的固定的办学场所及良好的教学设施,拥有必要的办学经费。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立须经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签订办学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双方职责、开设专业、招生对象、生源计划;经费拨付比例及拨付方式;协议期限;变更;违约责任等。学校指导承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报有关部门审批、登记备案。

三、职责划分

第八条 学校职责

1.负责校外教学点办学资格审查,指导办理设立手续;

2.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3.审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负责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学籍管理工作;

4.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并及时下达到校外教学点,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5.负责选派授课主讲教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审查校外教学点推荐的教辅教师资质;

6.负责有关考试科目的试卷拟定;审查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教材及辅导资料选用;

7.指导校外教学点生源组织、招生管理工作,根据情况调整校外教学点招生计划;

8.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教辅教师的教学、管理业务的培训,督促校外教学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9.负责指导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核准、办理学生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0.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巡查,对校外教学点进行教学状态检查评估,调整不合格校外教学点;

11.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学历继续教育年度工作会;

12.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督学、督导、督缴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13.负责校外教学点及管理人员的评奖评优,审定学生的评奖评优。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2.负责推荐并做好教辅教师、教辅人员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为教师和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环境;

3.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负责本区域的生源组织,保障本区域内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稳定生源;

4.配合学校完成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负责本教学点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与稳定工作,帮助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6.建立健全本教学点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7.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和年审工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8.收集、整理、保存有关教学与管理的档案、资料;及时呈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报送学校要求的各种文档材料;

9.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教学点教学督学督导、学费督缴工作,并及时将教学、管理、督导等方面的信息报送学校;

10.积极加强本教学点学历继续教育宣传,扩大学校影响,每年至少向学校推荐1篇本教学点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宣传报道。

四、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条 人员管理

1.校外教学点至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名,其中主任1人,主任人选须由承建单位推荐,经学校审批、聘任。专兼职管理人员可视学生人数情况或工作需要由承建单位安排配备并报学校备案,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0。管理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授课教师须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工作能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辅导教师经教学点推荐由学校认定备案后选用。教师应遵守师德师风、执业行为准则,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1.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管理部(以下简称学历部)具体负责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考试、学籍等管理工作;招生培训部(以下简称招培部)具体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年检、招生等管理工作;

2.校外教学点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必须对学校和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并组织好校外教学点的各项工作;

3.校外教学点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以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须规范拨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5.校外教学点不得与任何社会机构联合办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自行拟制招生(简章)文件、入学须知、预录通知等,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6.校外教学点应按时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培训,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会作为一项制度,校外教学点主任必须参加,不得缺席。

第十二条 招生管理

1.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拟招生人数或拟新增招生专业的计划报学校。学校根据学校规划、社会需求、生源及师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确定校外教学点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指标上报主管部门;

2.校外教学点须协助组织已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报到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注册、缴费手续。新生逾期未办理报到注册、缴费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学籍,校外教学点不得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校外教学点应积极协助学校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妥善处理不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清退工作;

4.校外教学点可统一受理学生转专业、转教学点、转学申请,并及时报送学校审批。对转入的学生,校外教学点应配合做好其学籍管理工作,对转出的学生,校外教学点应配合做好其有关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

1.校外教学点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安排,配合学校做好线上、线下教学的组织,为线上、线下教学提供必要的学习辅导和服务,加强线上、线下教学的管理和督导工作

2.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和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如面授考勤制度、听课制度、考试制度、教学效果调查制度等,并有执行情况记录,以不断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校外教学点须根据学校的考试安排做好课程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试卷保存完整,随时备查;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学校统一指导下按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流程进行。校外教学点须配合学校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和材料归档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好毕业答辩巡查。

第十四条 教材管理

校外教学点不可自行组织教材选用、配购,须根据学校每学期教材选用的指导性文件代为采购或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

1.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继教〔20221号)。

2.学籍管理实行学籍注册制,每年注册一次。校外教学点须配合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和学籍处理工作,做好本点学生的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管理工作,逾期未注册学生,视自动退学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须经校外教学点主任签署意见,有关原始材料报学校审批后生效。

3.校外教学点须按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因工作失误或延误时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校外教学点或学生自行承担。

4.校外教学点应配合学校严格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须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学校。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校外教学点学生学位授予的申请、受理工作,按《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216号)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管理

1.学生管理参照学校《学生手册》执行,校外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加强学生管理。

2.学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由校外教学点自行处理,报学校备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应报学校,由学校处理。

3.校外教学点应为每个专业班级配备班主任,在新生报到开学前确定具体人员并报学校备案。班主任要做好日常学生管理工作(重点是督学工作),组织和推荐学生参加评奖评优。学生毕业时,班主任应给每位学生在毕业生登记表中做出客观全面的鉴定。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每年收取一次,原则上在每学年初学籍注册时收取,收取办法按《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安工大〔202155号)有关要求执行。收费后学校对缴费学生开具正式电子税务票据,由学生通过交费系统自行打印。

第十九条 每年上半年,学校与校外教学点按当年核定的缴费学生数和协议约定的拨付比例拨付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使用拨付的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另立收费项目。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经所在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签有正式办学协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