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教学学生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7143

有关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1018

安徽工业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对《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安工大〔2013107号)予以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各类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的学生。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安徽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正常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当年新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注册日期由其本人亲自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予以退学警告,至开学后第四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需要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基本修业年限: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2.5年。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完成学业,按基本修业年限,允许缩短一年或延长两年。

学生不论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年限是多少,毕业时均以其基本修业年限记入毕业文凭中设定的学历层次年限。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的年限包括休学的时间。延长或缩短修业年限的,应当提前一学期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是课程内容的一个量化指标。课程学分具体计算如下:理论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类课程,分散进行的,每2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每周为1学分。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修学课程,并及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办理有关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考核(补考)时间参加考核,缓考成绩的构成同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设计考核一般为考查,成绩记载均按百分制。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答辩方式考核,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级制评定,学分绩对应按百分制的95分、85分、75分、65分、0分计算。

第十六条 理论课程的考试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但一个专业所开课程中,采用闭卷考试形式的课程门数不得少于本专业所开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参照上课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网络远程学习等情况评定,最高可占课程总评成绩的50%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60分为合格。总评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未合格者,须补考。补考成绩达60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按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的课程(含重学)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总成绩表时,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该指标仅供学生自主学分换算使用,不作为本校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

1.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该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2.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

考核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范围

五级分制成绩

96-100

+(A+)

4.5

90-95

(A)

4.2

85-89

+(B+)

3.8

80-84

(B)

3.5

75-79

+(C+)

2.9

70-74

(C)

2.5

60-69

及格(D)

1.8

<60

不及格(F)

0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是对学生每学年成绩及在校学习总成绩的评价,作为学生评奖评优以及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须参加课程重学。课程的重学原则上以跟班学习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若因工学矛盾突出或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通过后,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承认课程学分。

第五章 课程的免学免听、先学、缓学与重学重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学免听

() 课程的免学。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国家自学考试等相关正规学历教育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其教学要求达到或与现读课程基本相同的,可在开学报到后一周内,持课程成绩单原件,或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继教院学历部办理免学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学该课程,其成绩按成绩单原件的成绩认定,并记入学籍档案(注明“免”字)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免学课程成绩认可的有效期为:入学前二年内。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实行免学。

()课程的免听。学生已学习过或通过自学、岗位培训等途径已较好地掌握某门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免听。

申请免听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学院学历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需提供该课程自学笔记及作业。经有关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备案后,可免于上课,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无平时成绩,以其考试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为通过,记入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先学

学生因学有余力,部分课程已免学等原因,在与就读班级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学历部办理插班先学手续,经批准后,可参加先学学习(先学的课程应满足该课程相应的前学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缓学

学生因工学矛盾突出、学习基础较差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就读班级安排的某些课程的学习,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学院学历部提出缓学申请,但下次学读时需重新办理插班学习申请。不办理缓学手续的,纳入正常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重学与重考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予以重学。重学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和考核,其课程总评成绩构成同第十七条。

对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了但不满意,学生可申请重考,但总评成绩就是最后的考试成绩,无平时成绩。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不限制重学的课程门数和次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因工作需要或者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可在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学历部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者,必须补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缺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学或转专业:

()入学两个月后申请转专业、半年后申请转学的;

()专科转本科的;

()转入与转出专业的入学考试科类或学习形式不同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学院学历部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学院招培部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外校转入还需提供省考试院招生录取名单(加盖公章)、原录取学校的通知书(加盖公章)、入学考试报名表等材料。

跨省转学者,需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因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因工学矛盾突出,或工作临时调动,不能到校学习超过3个月的;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因生病、赴外地或出国工作、个人创业等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休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应同时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意见,赴外地或出国工作、个人创业者需持相关证明,由学院学历部审核同意,方可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可以增加创业的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材料,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办理复学申请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院学历部出具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事宜。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因学习成绩差(所学课程(含重学)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由学院学历部向学生发出“退学通知书”。

收到退学通知书的学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考虑给予试读机会。若本人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十二条 试读以一年为期,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生原则上仅保留修读试读期前(含试读期)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资格。

试读原则上实行留级试读,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凡考核成绩已及格的课程允许免学。

试读期间,学生应适当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及时重学不及格的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课程考核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二,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通过学院网站公示处理结果,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院或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核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被批准退学后,即取消学籍。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学历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五十一条 准予毕业并符合《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获得学位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授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超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总学分的80%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结业所需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后,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取得证书时间填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有关学业证书管理按安工大〔2017101号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级施行。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