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2〕45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
2.安徽工业大学基建工程进度款(甲供材用款)申请表
3.安徽工业大学原始凭证汇总审批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公司法》等财经法规精神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含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后勤集团运营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工会经费及福利费和学校对外投资、贷款、资产处置等行为的财务审批权限,规范学校对独立学院、下属全资法人经济实体以及参股经营的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管行为。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同时按部门(院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即一个部门(院部)和级次由一位负责人审批财务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审批人的审批权限,根据经费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章 审批人员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院部或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四个级次。校内各部门(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院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实行项目制管理的专项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各职能处室是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中规定金额以上的支出。各位校级分管领导是其分管部门(院部)的大额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代表本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财务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各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分工,要求其他分管副职对其分管工作的财务支出先行签署审批意见,再依据其审批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院部)和项目(课题)组应将本部门(院部)、项目组(课题)财务审批负责人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并预留签名字样,涉及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各级财务审批人员应认真学习《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熟练掌握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财务收支事项。会计审核报销人员在审核已经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理、效益显著、逐级审批、酌情回避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
1.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2.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3.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符合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
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6.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财务审批负责人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经手的收支业务应报上一级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低级别向上一级别逐级审批,各级别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必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依据《安徽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暂行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学校常委会批准的预算方案、新增教育收费项目以及重大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等,校内各部门(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对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和无计划的重大支出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
按用途分为维持运行经费、人员经费、购建类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及机动经费等。
1.维持运行经费:包括各部门掌握使用的行政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维持经费、小型立项维修项目以及零星维修专项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5万元(含)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20万元(含)的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20万元以上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校长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人员经费
①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校内工资、加班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丧葬抚恤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②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依据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执行通知审核发放。
③科研课题劳务费支出根据科研经费项目预算书或科研合同约定,按科研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未列入经费预算或合同的劳务支出,由课题所在单位(院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经科研处审批。已结题科研项目支付酬金,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审批。
④院(部)利用下移经费支付工资以外的职工福利、奖金、加班费以及津补贴等,按照维持运行经费的审批权限审批。
3.购建类专项经费
指阶段性或一次性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购置类、建设类经费,来源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购建类专项经费分管领导按建设任务归口管理部门划分。
1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财务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5万元(含)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经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50万元(含)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审批。
50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在部门(院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4.科研课题
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支出除应遵守国家关于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外,还要依据科研经费预算或符合科研合同约定。
纵向课题6000元以下、横向课题1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
纵向6000 -10000元(含)、横向1-3万元(含)支出或课题经费开支5000元以下三公经费(招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出国费,下同),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查,报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纵向1-5万元(含)、横向3-10万元(含)支出或开支5000元及以上三公经费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经课题所在部门(院部)分管科研工作领导、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
纵向5-20万元(含)、横向10-20万元(含)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部门(院部)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和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查,报校长审批。
科研课题发生20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核,所在单位(院部)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和科研处财务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5.机动费
机动费是学校为解决突发事件而安排的救急预备费用,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当年财务预算中统一安排。机动费的使用由相关部门(院部)提出申请,财务处长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查,5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直接在机动费中列支;一次使用5万元以上机动费视同预算调整,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经会议研究批准的机动费支出,报销时若实际支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由申请部门(院部)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决定审批。若实际支出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则由财务处长提出经费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6.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①事业经费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一律填制《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附件1),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接待费用达5000元以上,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不作财务报销凭证,由公务接待任务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备查。
②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由财务处长审定,校长审批。
③拨付给后勤集团的预算经费、“校园一卡通”营业款,由后勤集团依据预算和“一卡通”收款明细提出申请,财务处长审核拨付。预算指标内支付公用水电费,由后勤集团财务审批负责人审定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支付。
④学校财务按照财务预算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核批准。
⑤校级副职领导出差或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正职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出差或直接经办的财务事项由党政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
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土地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单体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基本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捐赠收入、学校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等。基本建设财务审批执行《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学校拨付和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基本建设支出坚持“三算”管理,即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工程建设款项支付以预算和合同为主要控制手段、以工程进度为支付依据。
1.建设资金的筹措:
①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列入年度预算的学校自筹基建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直接从学校财务拨付给基本建设财务。
②年初预算之外自筹基建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按第①条拨付。
③学校沉淀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周转,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状况提出申请,20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申请,经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
④建设性贷款的筹措,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九条第二款)。
2.工程建设款项支付
学校支付工程建设款需填制《安徽工业大学基建工程进度款(甲供材用款)申请表》(附件2)。支付合同约定价款和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经过项目经理、监理公司、学校施工项目现场代表、基建处计划管理人员、经办会计、基建处长、审计处长、财务处长分别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审批:
5万元及以下支出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500万元(含)支出,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
一次支付工程款达500万元以上,在履行过上述审批手续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合同价款以外未经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一律不得支付。
3.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本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调整,同时按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5万元及以下价款调整,由基建处处长审查,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调整幅度在10%(含)以内,且金额在5-50万元(含)之间的调整,由基建处处长审查,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批准;
调整幅度在10%(含)以内,且金额在50-100万元(含)之间的调整,由基建处处长申请,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价款调整幅度超过10%或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基建处处长申请,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常委批准。
4.基本建设借款
①严格禁止借款预支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需预支进度款项,一律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
②严格控制甲供材料采购预付款,甲供材料采购借款由经办人申请、招标小组组长认定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5万元及以下借款,基建处长审核,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
5-50万元(含)借款,由基建处长申请、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
50万元以上借款,由基建处长申请,经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③办理工程前期费用借款,由基建处依据项目立项批文,汇总编制工程前期费用计划,由基建处长、审计处长、财务处长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审定,报校长审批。基建处依照校长批准的计划办理借款时,由基建处长直接审批支付。
三、后勤集团运营资金
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拨款和后勤集团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按照资金来源分设不同权限:
1.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拨款,按照事业经费有关权限审批;
2.后勤集团独立核算的经济承包单位的经营性收支,按照《后勤集团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后勤集团依照学校工资政策发放的人员经费,由学校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共同审核发放;后勤集团依据承包方案或内部激励政策发放职工福利、奖金、加班费及津补贴等人员经费,参照院(部)利用下移人员经费支付工资外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提取纳入学校预算,按“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一次使用专用基金超过20万元,由各职能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20万元及以下支出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修购基金
修购基金是专门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维修的资金储备,学校购置或维修固定资产经费原则上纳入当年支出预算,当年预算无法安排且必须购置的资产或50万元以上大型修缮项目方可使用修购基金。使用修购基金应遵循“先立项、后使用”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已经批准的立项计划结合学校当年财力提出使用申请,报校长审批。经批准的修购基金立项计划根据立项内容按不同权限审批:资产购置计划按购建类专项经费审批权限审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大型修缮计划按基本建设经费(第十四条第二款)审批权限审批。
二、职工福利基金
学校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会同财务处、人事处制定计划,10万元及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核,校长审批;10-20万元(含)由工会主席审核,校长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
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捐赠人意愿管理,10万元及以下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10-20万元(含)支出由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审批。
四、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支出管理按学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办法执行,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0.5-5万元之间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查,报校长审批。
教职工发生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制定解决方案,经分管校长审查,报校长审批。
五、学校设立的其他专用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长(处长)基金、管理费、发展基金。各部门(院部)使用管理费、发展基金弥补维持运行经费不足或购置固定资产,或利用处长(院长)基金支付的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加班费等,依照每次支出总额分级审批: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1-5万元(含)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10万元(含)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10-20万元(含)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校长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部门(院部)发放院长(处长)基金应按学校规定对年人均发放总额进行控制,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查。部门(院部)管理费列支招待费,一律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同时填制《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接待费用达5000元以上,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审批。《安徽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呈批单》不作财务报销凭证,由接待任务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研究会会费、代办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编制使用计划。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支出经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校友会或董事会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捐赠资金,依据校友会、董事会章程或捐赠人意愿使用,由掌管部门(或捐赠资金管理委员会)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结算中心资金
结算中心资金指学校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结算中心资金不得用于学校支出,只能用于学校周转。
结算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于使用率不高的银行账户应及时清理,开设新的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校长审批。资金在市内各大银行间的调度,由财务处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结算中心将资金存往外地银行,由财务处长申请,校长审批。
结算中心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拆借,在保证学校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可以对校内经济实体或校办产业提供有偿使用。校内经济实体或校办产业向结算中心申请有偿使用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内部结算中心开设有资金帐户;资产负债率低于80%且经营状况较好;有校内单位担保;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结算中心对校内提供有偿使用资金按以下权限审批:
10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使用单位和担保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核,并经财务处长予以落实资金来源后,报校长审批。
101-200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使用单位和担保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核,财务处长予以落实资金来源后,报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20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需求申请,使用单位和担保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共同审核,财务处长予以落实资金来源,经校长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和贷款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举办产业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贷款
学校贷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贷款审批事项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
1.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安徽省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学校财务处根据建设资金供求状况提出贷款申请并组织可行性研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委会批准上报。学校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内按用款进度和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由校长审批;金额在1001-3000万元之间,由校长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审批。
2.学校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利用贷款资金支付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应按照基本建设经费审批权限(第十四条第二款第2、3项)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3.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由财务处长审核、校长审批。学校利用周转资金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办理转贷业务,由财务处申请,报校长审批。学校利用事业资金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申请、校长审批;101-200万元由财务处申请,经校长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200万元以上由财务处申请、校长审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学校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规定,一律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校内报批工作按以下权限办理:
3万元以下现金或实物捐赠、单笔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价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经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批准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3-5万元现金或实物捐赠、单笔3-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价在10-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1-200万元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经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校长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批;
5万元以上现金或实物捐赠、单笔5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单位原价在2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原值在200万元及以上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会签,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校长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后,上报教育厅批准。
土地、房屋建筑物和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一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学校常委会批准后方可上报省教育厅。
会议研究批准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和账务处理,不得边上报边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学校支出结算管理,贯彻落实财政公务卡制度改革政策,凡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原则上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支付,执行《安徽工业大学公务卡结算实施暂行办法》。无法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零星支出可以通过现金支付,但仅限以下范围:工资、津贴、加班费、奖金、劳务报酬、差旅补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1000元以下零星采购等。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1000元以上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超过限额支付现金按下列权限审批:1001-5000元,由财务处长批准;5001-1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及校办产业的监管
学校独立学院财务审批依照本办法执行。学校下属全资法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的具体规定。
独立学院和学校下属全资法人单位应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学校依法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独立学院和下属全资法人单位的财务控制与监管。独立学院和下属全资法人单位编制预决算方案、制定招生计划(经营计划)、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利用法人资产进行投资、兼并、收购或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学校依法派出的监事会成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检查学院(公司)财务,重大经济活动必须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报校长审批的财务事项,如经校长认定金额特别巨大或关系特别重要的,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审批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财务支出时取得的原始单据,应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粘贴在“安徽工业大学原始凭证汇总审批单”(见附件3)上,即一次经济活动产生的所有原始单据粘贴在一张“审批单”上,同时在相应位置上据实填写支出内容说明、单据张数、汇总金额、款项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姓名以及资金开支渠道、预算指标代码等,各级审批人员逐级进行审批,明确签署是否同意报销的审批意见和签名。
第二十五条 报销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事由、出差地点、人数、天数、住宿起止日、住宿费等内容;报销会议差旅费应附会议通知。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以外的经费支出严格控公务出差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财务审批负责人出差涉及回避事项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应尽可能减少借款,凡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一律不得办理借款。因特殊情况需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经济活动事由、借款金额、款项支付方式、经办人员姓名以及资金开支渠道、预算指标代码等,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冲销借款时,报销单据金额、支出内容与借款单完全一致的,可直接凭本部门(院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的发票、入库单等凭证与借款单结算联(第三联)直接报账冲销借款。金额不一致的,需重新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为加强暂付款控制,借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需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财务处长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院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度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院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的汇报与沟通。
第六章 审批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以上规定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须经校长批准。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负责,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或不能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级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他人举报或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对审批不严,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并有责任拒绝办理或退回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财务审批规定一律废止,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2012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