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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3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2168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维护校内经济秩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21230

安徽工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维护校内经济秩序,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财库〔20152121号)、《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149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4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省财政有关国库单一账户的要求,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手续。

第四条 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应选择依法成立的、在马鞍山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设以下银行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授权支付及清算业务。此账户余额清零管理。

(三)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工会经费和党费收付业务。

(四)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结算、银行贷款转存业务。

(五)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

(六)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临时机构资金收付业务和新设机构注册验资业务。此账户应规定使用期限,期满后予以撤销。

(七)定期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学校自有资金的定期存款业务。

(八)外汇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学校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方式

(一)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他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等财政核准类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财政备案类账户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

第八条 学校开立财政核准类账户,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开户依据或理由、账户用途,并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一)财政核准类账户开立程序

1)先报财政厅核准、再选择开户银行;

2)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3)资金存放主体应与开户银行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要求开户银行出具廉政责任书;

4)账户开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备案。

(二)财政核准类账户变更开户银行

学校提交账户变更申请、《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再选择开户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九条 学校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由学校自行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财政备案类账户,不需报经省财政厅核准。财政备案类账户开立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进行账户年检。

第十条 银行账户的撤销。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撤户,或者因业务需要不再使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该账户结余资金应全部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严格银行账户的票据及支付工具的管理,严格银行对账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校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处规范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工作流程,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财务处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据省财政厅要求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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