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148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科技部以及安徽省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43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30日
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国防军工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和其他厅局、地市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三条 纵向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纵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各类纵向项目,不得改变项目属性,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纵向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校纵向项目的申报、立项、进展检查和结题验收等相关环节的监管;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纵向项目负协助管理责任,依工作职能对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等履行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院(部)和独立运行的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纵向项目研究任务、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科研支撑条件。学校下属非独立二级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纵向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对经费支出、科研成果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科研处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信息。二级单位组织动员,配置资源,组织申报。项目申报人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书的真实性,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二级单位审核项目研究内容相关性、申报材料真实性、科技伦理与意识形态等相关内容,科研处按申报要求负责形式审查;对限额申报的项目,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推荐申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立项以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科研处负责为项目独立建档、公布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并指导负责人完成计划任务书。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计划任务书,经所在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具体要求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作(外协)项目审核。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纵向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涉及经费转拨的必须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应主动声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项目获批后,合作协议或合同内容需调整的,可另签补充协议。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申报纵向项目时,须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经学院同意后报校科研处审批。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递交相关文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根据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提交相关过程材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纵向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纵向项目安全。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需加强本单位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为项目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条件,依据纵向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与科研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反馈,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鼓励研究生参与纵向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二条 科研处认真履行对科研项目的监管责任,对项目进展、经费预算、使用、决算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办法报项目主管部门、校科研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自主组建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如涉及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项目延期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及相关部门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挂职、身体等原因无法进行研究工作的,应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无法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项目,需办理委托代管手续 ,变更或委托材料经双方签字、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核或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在变更通过后须完成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可根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规定,办理依托单位变更,相关材料经双方单位确认、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批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纵向经费一律冻结,由相关二级单位及科研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完成研究任务后,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经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事项。
第十八条 对无故不按期结题的项目,学校将按相关规定,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并追回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后续工作。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批上报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延期或可多次延期的项目除外。学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二级单位部分项目申报。
对未通过项目结题或被终止、撤项的项目,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追回相应的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申报各类纵向项目资格1-3年。同时对个人及所属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并追回项目的科研业绩工作量。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科技档案资料,由科研处统一归档,并按年度移交校档案室。项目组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至少10年。国防军工项目的结项材料应严格按照学校国防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相关规定和约定确定。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纵向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和应用,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学校科研处同意,任务书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私自转给合作方或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注重将纵向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教材或教学案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社会科学素养。
第五章 科研诚信与问责
第二十三条 在纵向项目申请过程中,项目组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重复申请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是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评聘的重要依据,科研诚信承诺书是科研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发生捏造或篡改试验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伪造签名、虚构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采取取消纵向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遵守科研诚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负责人未能全面了解或私自隐瞒合作方信息、未能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科研工作、未能合理支出项目经费、未能严格遵守技术安全法规、伪造科研数据、编造虚假科研成果、未能遵守保密要求、泄露科研工作内容或合作方保密信息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引起争议纠纷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