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144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平台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12月24日
安徽工业大学
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平台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函〔2019〕71号)、《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台〔2024〕5号)、《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安徽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皖教科〔201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研平台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发展目标,聚焦国家、地方和行业等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坚持“四个面向”,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
第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开放合作、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原则上人、财、物相对独立。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学科、人事、科研、财务和资产等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学科建设处、人力资源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高能级科研平台建设工作专班组。主要职责:
1.将科研平台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科研平台给予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2. 研究高能级科研平台建设培育的重大事项;
3.解决平台建设与管理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4.聘任科研平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组建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监督运行管理;组织科研平台申报、评审、考核、验收与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平台依托学院是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跟踪监督科研平台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等管理责任;协助平台做好考核、验收和评估工作;配合解决科研平台建设运行中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平台负责人调整等问题。
第三章 培育申报
第八条 高能级科研平台培育。基于现有省部级平台进行重点建设,在学校现有部级科研平台基础上遴选出国家级重点培育平台。在学校现有省级科研平台基础上遴选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部级重点培育平台。
根据学校高能级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在已有省部级科研平台基础上,由牵头建设学院提出培育计划,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遴选后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指南与学校科研平台培育情况,组织开展申报及论证工作。牵头建设单位组织编写申报材料。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并报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国家级科研平台主任由学校选拔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省部级科研平台主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规定,由学校公开招聘或科研平台牵头建设学院提出聘任建议,经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能力,聘任时原则不超过55周岁。主任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设立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开放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成及召开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科研平台可设置专职管理岗位或兼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平台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要严格按照平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运行。学校在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推荐、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平台运行经费,支持科研平台的自主创新研究、开放课题和运行维护等。运行经费实行分类支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校企共建类科研平台运行费用可由双方共同支持运行经费,具体比例校企双方协定。同时,鼓励争取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支持平台运行发展。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平台安全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开放运行和公共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建立与保存工作,加强平台信息化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年度考核、评估验收等材料。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未有明确年度考核要求的科研平台,学校根据类型不同,分类开展绩效考核。科研平台根据学校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与学校考核不重复进行。当年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科研平台,考核结果认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相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运行经费拨付的依据。对于绩效考核基本合格的科研平台,下一年度平台运行经费减半;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依托学院和科研平台须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停拨下一年度平台运行经费。
第二十条 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或验收的科研平台,追回当年平台运行专项经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