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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学位〔20138

 

继续教育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做好成人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由学年制向学分制转型过渡,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现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安工大〔201073号)进行修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11月12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的基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术水平能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两门学位指定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3.通过省学位办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学位指定专业主干课程经一次补考成绩低于75分的;

3.在读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超过规定门数者,其中高起本的学生累计补考超过四门以上,专升本的学生累计补考超过三门以上;

4.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5.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年限一年以上的;

6.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校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外校委托我校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条件,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以及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各科课程和省外语统考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核以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的认定;

3.申请推荐单位应根据省学位办规定,做好组织学位申请者参加省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以及学校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考核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外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需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指导下进行。答辩通过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一并汇总分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安徽省和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按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学校交纳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安工大〔201073号)同时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 本修订仅适用于2011级、2012级和2013级学生,2011级实施。2014级学生按学分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14印发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补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