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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327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1018

安徽工业大学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我校新进教师更快入学科方,充分调动新进教师科研动力活力,提新进教师科研启基金项目的成质量,促进新进教师科研能力提升,根据《安徽工业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等相关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学校引进人才须在入职报到15日内,认真撰写《安徽工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申请》,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和价值性、研究目标明确、成果目标合理,经费实行包干制,并将申请书(一式份)和人力资源处批的《进人才经费发放通知单》交科研处待审。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院(部需协助申请人确定新进教师科研动基金学科方向帮助申人尽快融所在学研团。科研处每季度末集中科研启动金予立项并下达项目经费。

第四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获准立项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五类、六类人才的项目研究周期为3年,四类及以上人才的项目研究周期为5年。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请书中的研究进度计划按期开展研究工作,并接受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处管理。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经费使用执行学校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拨款办法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办法执行,专款专用。项目责人按照家和校财务关制度定,规定范内自支配,但不得开支餐饮、劳务和专家咨询等费用,项目结题后不得提取绩效,并接学校部门的监督审计。

列情况一的,终止或销项目,回结经费,情况严重的将追回全部经费。

(一)研究期限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六个月以上;

(二)研究期限内申请调离学校;

(三)项目到期后一年内仍无法结题;

(四)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学校规范和学术道德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两年后,负责人提交《安徽工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中期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一式一份,上交所在学院(部)严格审查。各学院(部)对项目执行成效差的负责人开展提醒谈话。

项目到期必须申请结题,项目执行内完成既定任务,可提前申请题。结后,结余费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九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题时,须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结题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一式一份,上交所在学院(部)严格审查。各学院(部)审查合格后,在每季度末集中报送科研处审查。

第十条 对引进人才分层次结题验收。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人才,教授和资格教授为四类人才,副教授和资格副教授为五类人才,博士及专项博士教师为六类人才。参考学校人才引进层次考核要求,对四至六类人才承担的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进行集中验收,对三类及以上人才承担的项目单独验收。

第十一条 对于集中结题验收项目,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五/六类人才符合其中1项,四类人才符合其中2项),经科研处认定后,视为自动结题。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

3.主持单项到账金额不低于500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或8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横向课题1项。

4.自然科学类项目发表一类论文不少3篇,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发表二类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

5.出版学术专著1部(排名第1)。

6.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三类科研奖励(排名第1)。

7.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1项,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

8.获五类及以上智库成果。

第十二条 立项期内入选省级人才项目(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省115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安徽省杰青/优青项目获得者、安徽省江淮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青年英才、安徽省领军人才特聘教授、安徽省高校杰青项目获得者等),视为自动结题。

第十三条 所有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负责人,在立项期必须认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否则视为结题“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结题评价结果分三类: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结题评价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申报各类限项科研项目;对结题评价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结题后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类限项科研项目。

相关成果必须以安徽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论文成果必须是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智库成果必须是排名第1

第十六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不纳入新进教师所在学院(部)年度考核。

第四章  其他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独立开班模式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业务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