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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工大〔2017103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088号)进行修订,经20177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719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和《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专业或者学科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到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需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方面。研究生学业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程和非学位选修课程。研究生学业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社会实践等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重考或者补考等,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选课、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中期考核,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分流实施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的答辩时间安排由各分学位评议委员会会同院、学科点和指导教师共同确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事宜按学校相关授予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经学科、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选课、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在考试中违纪或有作弊行为的研究生,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或“未通过”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选课、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

(二)在学研究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者,应办理办理休学手续;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只限相同相近学科专业的转换。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科专业:

(一)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二)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科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科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转学科专业,需向导师、学科及学院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学科专业的导师、学科及学院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的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科及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我校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术型硕士生基本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制为2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3年,全日制普通博士生一般为34年,非全日制博士生一般为45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5(从录取博士当年秋季入学起享受博士生待遇)。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3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全日制普通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7(含休学),非全日制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8(含休学)。对于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其相应类型要求基础上适当延长23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二)怀孕的;

(三)在职研究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等创业工作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或导师科研需要组织的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要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硕士生在中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及格的;博士生在中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及格又不能转为硕士的;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其它上述未提及,但经导师、学位点及学院研究应予以退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定向的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定向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成绩合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和要求,可提前毕业,具体按《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毕业论文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后且未超过最长年限的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答辩申请,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授予学位实施细则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和不符合发放肄业证书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研究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类学习证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2017级以前的经国家相关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工大〔20108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选课、课程学习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