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1〕84号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的 通 知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国家、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暂行)
为充分调动学校教师申报国家级项目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我校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开展,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项目奖励分为5类。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各类项目(包括973项目、863项目、支撑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2.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培育项目、重点项目、人文社科项目、留学回国人员项目等);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4.安徽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
5.其他部委级项目。
二、奖励额度
1.立项奖励
第1类项目,给予立项奖励10000元/项;第2类给予立项奖励8000元/项;第3类给予立项奖励5000元/项;第4类给予立项奖励2000元/项;第5类给予立项奖励5000元/项。
2.到校经费奖励
(1)理工科项目
第1类项目按照到校经费的12%给予奖励,第2类、第3类和第4类项目按照到校经费的10%给予奖励。
(2)人文社科项目
第1类项目按照到校经费的18%给予奖励,第2类、第3类和第4类项目按照到校经费的15%给予奖励。
3.联合申报的项目,根据上述标准,给予立项奖励并根据到校经费按照同样比例给予到校经费奖励。
4.奖励总额:第1类项目不超过10万元/项;第2类、第3类和第4类项目不超过6万元/项。
三、奖励程序
1.项目认定。各类项目应以申报书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准,申报书应明确注明安徽工业大学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申报单位,注明安徽工业大学的有关教师为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
2.项目由学校科研处认定,提供项目申报书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并备案。
3.每年由学校科研处集中汇总公示(一般为12月),经人事处备案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核发奖励经费。
四、相关要求
1.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保证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按时结项。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结题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经校科研处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扣除相应的奖励经费并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国际、省部级项目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安工大〔2006〕7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