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45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工作,确保我校学位授予质量,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安工大秘〔2016〕4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5月8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工业大学学科学位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本章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工作职责涉及以下事项: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单;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作为学校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审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决策,涉及学术有关事项的应事先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9人的单数。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有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中产生。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所辖学科专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审议并提出授予或撤销相关人员学位的建议,以及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处理建议;
(二)审议并提出所辖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考核等工作的建议;
(三)负责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的规划、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
(四)审议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相关争议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挂靠在研究生院,承担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评议,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校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主持校学位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如届中出现校内工作岗位调整,可保留委员身份至任期结束。如委员本人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新任对应岗位人员可替补为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的事项,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授权委托,由校学位办行使日常工作权利。校学位办对于有明确规定或审核条件的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直接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请假,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关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或相关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安工大秘〔201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