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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728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反复研讨和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安工大〔201446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7327

安徽工业大学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规定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贯彻落实部省会商关于推进部省联动支持我校建设的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师生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也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工程研究院、人事处、财务处、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经专业机构评估,并按规定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六条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整合校内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资源,推动成立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与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的共享共建,完善机制,深化融合,构建科技创新、技术开发、产业孵化、人才培养的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体系。

第九条 实施校外创办科技型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登记备案的校外科技型企业将享受学校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教师利用个人的学术成果和技术特长(包括个人出资部分)入股企业,经评估论证后,如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应用,必须划拨适当比例的股权给学校,具体比例经协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对教师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将实行公示制度。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具体实施按照人事处有关职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双项挂职制度”。筛选有市场前景、转化潜力的成果,鼓励师生带成果到企业挂职,提高成果稳定性与成熟度;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放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提供相应职位,吸引企业人员来校挂职,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吻合度。

第十四条 设立成果转化专职岗位,鼓励教师对成果推广,经同意的,可以给与工作量减免,按照挂职人员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以项目、成果转化、技术应用等为载体,柔性引进人才,吸收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参与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实现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权归属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研究生带着导师的科技成果到地方园区创业,经学校审定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持股关系后,由项目组给予技术上的全力支持。

第十七条 学校所扶持的教师、学生创办的企业,和以学校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企业以及含有安徽工业大学元素的合作企业,无论学校是否参股都应纳入学校产业管理和服务范围,使其成为学校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及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十八加强科教融合。加强应用类科技成果及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的汇交力度,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以出版专著、编辑题材、讲义等形式尽快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手段,革新教学技术,增强教学深广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鼓励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成果转化、转让收益中学校将按90%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第二十条 鼓励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教师创办科技型企业,如果需要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形成技术股权资产的,学校将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方式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将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技术股权资产部分按80%比例授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等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利评估管理制度。经专家评估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场认可度高的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其授权后的前六年年费。区别对待转化与未转化的专利,将专利转化成效作为个人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转化、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教师个人的奖励,和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各种收益中给予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由获奖人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安工大〔2014]4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