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1〕88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教师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宗旨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申报专利,巩固和提高学校在安徽高校中的知识产权地位,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基金来源
1.学校预算拨款;
2.自筹经费(学校专利转化收益);
3.其它有关经费。
第三条 专利发展基金资助原则
1.鼓励专利申报,保护知识产权,风险共担,激励平衡原则。
2.向发明专利倾斜原则。
第四条 专利发展基金资助和奖励条件
1.属于职务发明成果。
2.我校为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专利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以及实审费。
2.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资助额度
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学校按规定给予实际费用70%的资助,其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件。专利授权后,将从相应的省(市)专利资助经费中扣除学校给予的先期资助费用。
第七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申请程序
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发明人需先行垫付。符合资助条件后,由第一发明人填写专利发展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批后,给予资助。
第八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
专利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校科研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