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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188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教师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有效保护我校的知识产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宗旨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申报专利,巩固和提高学校在安徽高校中的知识产权地位,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设立安徽工业大学专利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基金来源

1.学校预算拨款;

2.自筹经费(学校专利转化收益);

3.其它有关经费。

第三条  专利发展基金资助原则

1.鼓励专利申报,保护知识产权,风险共担,激励平衡原则。

2.向发明专利倾斜原则。

第四条  专利发展基金资助和奖励条件

1.属于职务发明成果。

2.我校为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专利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以及实审费。

2.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资助额度

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学校按规定给予实际费用70%的资助,其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件。专利授权后,将从相应的省(市)专利资助经费中扣除学校给予的先期资助费用。

第七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申请程序

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发明人需先行垫付。符合资助条件后,由第一发明人填写专利发展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批后,给予资助。

第八条 专利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

专利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校科研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应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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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