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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公示异议制度、回避制度、会议旁听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学术委〔20151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5年校学术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公示异议制度》、《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回避制度》、《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旁听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5 1218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公示异议制度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的行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权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相关程序、评审结果和重要决定应当在校园网或其他公开途径予以公示。

第二条  公示设置异议期,期限一般为3 - 5个工作日,或为相关文件规定的异议期限。

第三条  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有异议事项进行解释,如仍有异议则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对工作组成员进行公示。工作组在成员公示无异议后起一个月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  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审结论。

申述人如对校学术委员会终审结论仍有异议,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第六条 本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回避制度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履职行为,保障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的;  

(二)讨论、审议或评定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回避要求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审议或评定结果公正性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相关委员需要回避的申请。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委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四条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经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校学术委员会需进行审查。若发现违规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旁听制度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制度,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或评定相关事务过程中的透明度,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如果议题确有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列席人员可以是相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代表。

第三条  列席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议题需要提出邀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列席人员参会。

第四条  列席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会议,如果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可以推荐人员参加。所推荐人员需校学术委员主任委员批准,方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本制度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