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5〕101号
各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在总结我校近年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经验基础上,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选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
2.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
3.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
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资助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皖教秘〔2012〕48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基本学制内的我校注册在籍的在校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硕博连等提前攻博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第五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本科阶段取得优异成绩如公开在三类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排名第一的发明专利1项或以第一参赛者获省级学科竞赛三等以上(挑战杯系列)(单科性竞赛须以第一参赛者获省级一等以上)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含推免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核评价优异(可在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考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符合获得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在入学后可申请参与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根据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确定各学院(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限报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二章 评定项目与权重
第九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特色和具体情况,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表
项 目
|
学术型硕士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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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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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课程学习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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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科学研究
|
35
|
D、社会实践
|
25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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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项目与权重表
项 目
|
专业型硕士权重(%)
|
|
A、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
|
15
|
|
B、课程学习
|
25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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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
10
|
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
25
|
|
D、社会实践
|
25
|
|
合计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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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说明:
(1)所涉及的成绩均以安工大为第一归口单位且在读研期间获得;
(2)论文、科研奖励和科研项目的类别均按《安徽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和《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安工大〔2011〕85号)中的相关规定;
(3)竞赛项目类型及级别须经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和团委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本依据为:学术型某名参评研究生综合总分T=15%A+25%B+35%C+25%D;专业学位某名参评研究生综合总分T=15%A+25%B+(10%+25%)C +25% D。各培养单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分类排序。
第三章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评定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及日常表现得分(A)由“基本分(A1)”、“奖励分(A2)”和“扣减分(A3)”三项构成,即:A= A1+ A2+ A3。
第十二条 基本分A1的计算依据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院、部)、校团学组织、培养单位、班级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党团员应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交党、团费。可获得基本分A1=60。
第十三条 奖励分A2的计算依据为:
1.助人为乐项: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见义勇为、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助人为乐、集体主义精神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省、市、校、学院嘉奖(或认定)的,分别获得奖励分为15、10、6、3。
2.个人荣誉项:获得省、市、校级优秀研究生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8、6、4分;获得省、市、校级优秀党员(干)、优秀团员(干)、积极分子等个人荣誉称号的,每项奖励6、4、2分。
3.同种项别(助人为乐项或个人荣誉项)只以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第十四条 扣减分A3的计算依据为:
1.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党团或相关社团纪律者,情节较轻,不足以作通报批评的,或者不服从学校、学院、导师工作安排的,每项(次)酌情扣2-3分;受学校(研究生学院)、培养单位通报批评者,每次分别扣5、3分;
2.无故缺席学校(研究生院、部)、校团学组织、培养单位、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等组织的各项活动者(含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每学时(次)依次扣2、1.5、1、0.5分。迟到或早退2次折算为缺席1次。
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离岗(含期末提前离校、开学初没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时间在7天以上、4-6、2-3天的,每次分别扣3、2、1分。
第四章 课程学习评定
第十五条 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成绩(B)=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1)×60%+非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B2)×40%(其中,通过CET-6等选择提高英语班学习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英语成绩按实际成绩×1.2计算;通过CET-6等选择免修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75×1.2计算)。
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专业实践能力等评定
第十六条 学术型科学研究得分(C)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构成,即:C= C1+ C2;专业学位科学研究得分由“基本分(C1)”、“奖励分(C2)” 再加“专业实践能奖励分Z
第十七条 基本分C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计划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课题调研,开展学位论文工作,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科学研究基本分为C1=60。
第十八条 奖励分C2的计算依据为:
1.发表论文项(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
理工类:
论文级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奖励分值
|
18
|
10
|
3
|
1
|
经管文类:
论文级别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A
|
B
|
C
|
D
|
||||
奖励分值
|
18
|
15
|
13
|
10
|
3
|
1
|
|
(经管文类发表SSCI、SCI、EI(JA类型)论文按理工一类论文计分)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按100%计奖励分。导师(对于导师组培养模式,必须为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按50%计奖励分。对于导师组培养模式,论文的前二位作者在备案的导师组中、研究生为第三作者的论文可按30%计奖励分。合作成果(限于我校研究生署名第一的同一课题组成员)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
对于确定为导师组模式培养的学生,在新生入校后的3个月内由培养单位将其导师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为鼓励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对于研究生以非第一作者发表多篇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多篇三类及以下论文的,其奖励分值按照相应等次论文的0.5比值逐项递减,即第2篇论文计分为第1篇论文的50%、第3篇论文计分为第2篇论文的50%等。
2.学术交流项
以第一作者身份出席国家、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分别奖励5、3分/篇;出席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被EI、ISTP全文收录的,奖励4分/篇;出席省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优秀论文奖的,奖励3分/篇;出席一般学术会议,获得会议优秀论文奖的,奖励2分/篇。合作成果(限于我校研究生署名第一的同一课题组成员)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
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会议论文,可按50%计奖励分(第2篇起比值逐项递减)。
同一论文或同一级别学术交流只就高计算1项(篇)。
3.科研成果项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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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一类
|
30
|
25
|
20
|
二类
|
20
|
16
|
12
|
三类
|
12
|
9
|
6
|
获奖项目必须是学校为获奖者单位。本人在获奖中排名的得分如下:排名第二至第九名的,得分分别为:80%、70%、60%、50%、40%、30%、20%、10%。
4.发明专利项
学校作为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1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第一项奖励2分,获得多项的,奖励分值按照0.5比值逐项递减,即第二项奖励1分、第三项奖励0.5分等。排名先后顺序按(5:3:1:1或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
5.学术专著(译著)项
学校作为完成单位,独自出版学术专著者15分;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5万至10万字、2万至5万字分别计5分、3分、1分。参加翻译学术专著达5万字以上、2万至5万字分别计3分,1分。
注: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加分。
第十九条 奖励分C2的项目应与本人就读的学科、专业相关,凡不相关项目,一律不计奖励分。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能力Z1评定依据主要是参加专业实践所取得的成绩为主要考核依据,各考核等级相应的分为优秀12分 、良好8分、中等4分、合格1分、不合格0分。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Z2评定依据主要是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或提交与行业职业相关的综合评价报告等被采纳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该项目每通过1门(或提交篇)加2分,具体认定标准由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并事前公布认定办法。
第六章 社会实践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得分(D)= D1+ D2+ D3+ D4+ D5。
第二十二条 基本分D1的计算依据为:研究生按计划开展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内容,写出社会实践总结,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可获得该项基本分。社会实践基本分D1=60。
第二十三条 社会实践D2的计算依据为:
参加校内“三助”工作满一学期,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可获得1分;参加校内“三助”工作满一学年,经考核被评定为合格成绩,可获得2分。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D3的计算依据为:参照《安徽工业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暂行)(校团[2012]14号)的相关规定,志愿者注册后参加由由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组织的志愿者专项活动的服务累计时间进行加分,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超过70小时,每人获得2分;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超过60小时,每人获得1.6分;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超过50小时,每人获得1.2分;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超过30小时,每人获得0.8分;参加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超过20小时,每人获得0.4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D4的计算依据为:参加学校、学院、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工作满一学年的,给予一定的社会实践分。身兼多职者,只就高计算一项。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得分情况见下表。
学生干部得分表
职务
|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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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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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会主席团成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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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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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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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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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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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长、(党、团)支部书记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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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团支委、党支委)成员、研会干事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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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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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生规模较大(一般为当届全日制脱产培养招生人数大于60人以上)的学科或专业类别的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各部干事比照此表第二、三、四档得分(身兼多职者,只就高计算一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各级竞赛获奖(挑战杯类竞赛的得分为各等级奖励分乘2)D5的计算依据为:
1.代表学校参加国际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6、12、8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5分;若有特等奖等级的在一等奖励分上再加2分(下同);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2、8、6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3分;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6、4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2分;
4.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竞赛项目,获得前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2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1分;
5.研究生参加研究生院(部)和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以及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项目,获得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4、2分;参加并获荣誉的,获1分;。
6.研究生参加研究生院(部)等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娱乐项目比赛,获得一至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1、0.8分;参加并获荣誉的,奖励0.3分。
同一项目或同级奖项只就高计算1项(次)。代表学校参加相关级别的非竞赛项目,获得奖励或荣誉的,经认定,可参照相关级别予以奖励。以上项目若属于集体项目的,则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研究生,项目团队主要由研究生组成,团队成员按照排序情况(第5名以后不计权值),根据0.5、0.3、0.2、0.1的权值乘以所得的奖励分计分。
第七章 取消参评资格条款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章 评审组织与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研究生院(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上级文件为准)。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在每年9月上旬下达各培养单位硕士生国家奖学
2.个人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或《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附件1或附件2)和《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或《安徽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定表》(附件1或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9月中下旬前上报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在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初评上报材料基础上进行择优评选确定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评审工作报告,连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5.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具体按国家研究生奖学金专项经费到校时间进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报校评审领导小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本办法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培养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对于成果未公开发表出来等无法量化的,但实际工作成绩突出的,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等方式将确实表现优异的学生评选出来。必要时也可在校级评定时进行公开答辩等。
第三十七条 本修订版办法自2015年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公示异议制度、回避制度、会议旁听制度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