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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党202497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结合学校实际,在《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学术委〔20161号)基础上,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4723

安徽工业大学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我校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预防和治理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查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预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管理人员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进修人员,在项目申请、实施、结题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资政报告等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的程序,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

第五条 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不得阻挠、干扰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被调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有关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

(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信息、生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

(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八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果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并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 受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在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主流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主动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可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受理后,应及时联系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同时要求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成立5人或5人以上的调查组,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举报内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在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调查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成立5人或5人以上的专家调查组,与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询问,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所在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专家调查组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校纪委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八条 专家调查组经过调查,核查相关事实后,认为证据具体、明确、充分的,应出具具体的专家组调查结论,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的说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被举报的行为不在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受理范围内,可作出不予立案的调查结论。证据不够具体、明确、充分的,应予以立案,并要求被举报人当时所在单位补充调查,完善证据材料后再次组织专家调查组调查。专家调查组的调查结果须由调查组成员的2/3及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延长调查期限应向移交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或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三节 认定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故意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证据表明因缺乏严谨治学态度,导致违背一般学术规范,情节轻微的,属于学术不严谨,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在接到专家组调查结论后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如前期调查规范,材料准备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须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就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如事实不清,证据准备不充分或前期调查存在违规行为,应要求重新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由到会人员的2/3人数通过为有效。认定结论应对举报的事实的性质和情节作出明确说明。不予立案的认定结论,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校外其他单位要求协助调查的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无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专家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结论。相关专家组调查结论须在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一般应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认定结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受理。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节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的处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科研处,继续教育学院,工程研究院等相关单位,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对认定结论,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或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根据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存在多项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六)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七)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八)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影响,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的情形。

论文作者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及依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对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校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不属于本校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四章 申诉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学校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可向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必要时,学校应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由科研处牵头组织调查,并按规定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处理;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学生身份属性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并按规定牵头处理;进修人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由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调查,并按规定牵头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学术委〔20161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