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4〕53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4年6月4日
安徽工业大学异地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校科研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实现学校学科资源优势与政府政策优势、企业市场优势的高效叠加,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效率,强化政产学研合作力度,我校设立异地科研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异地科研机构的合理设立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任务。异地科研机构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与科研优势,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加强与地方共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创造新质生产力,为地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异地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高起点、讲实效、重特色”的原则。异地科研机构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遵循省、市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异地科研机构,主要是指学校与所在地政府、企事业共同设立的实体科研机构。
第五条 异地科研机构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特点,有强烈的科技创新和高端人才的需求。
(二)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能够提供基本的办公用房和研究场所、必要的建设运行经费,能享受地方政府的科技、人才及招商政策。
(三)拥有与共建单位区域经济契合度高的相对集中的科研成果或研究基础,有相对集聚的研发团队,建设目标明确。
第六条 异地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由工程研究院提出异地科研机构设立申请,协同相关学院,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充分协商后,草拟异地科研机构设立方案和协议书。
(二)工程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把关,协议草本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工程研究院根据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会同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方案和协议书进行修改。
(三)经学校议事程序审定后,由学校发文或与共建单位共同发文批准成立。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工程研究院是学校异地科研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研究院负责制定异地科研机构运行管理基本制度,负责异地科研机构筹建与运行考核工作,负责选聘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异地科研机构最高决策机构。由安徽工业大学和共建单位分别委派成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主要职责:
(一)对异地科研机构研究方向、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做出决策。
(二)审议批准异地科研机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三)对异地科研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四)主持制定及修订异地科研机构章程。
(五)协调落实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支持异地科研机构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工程研究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异地科研机构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异地科研机构科研设备投资方案、参与遴选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评审异地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对立项的研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院长或经理)应具有相应行业背景,具有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异地科研机构所在地工作。
第十二条 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院长或经理)一般情况下在校内公开选聘。根据需要,也可以外聘院长(经理)。异地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派出工作人员1-2名参与管理。人员选派由工程研究院与人力资源处或有关学院协商,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异地科研机构实行院长(经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异地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与管理,负责执行工程研究院、上级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异地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科研团队建设等,并报工程研究院审核。
(三)负责组织、实施异地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领导各科研团队完成异地科研机构绩效考核指标。
(四)负责组织内部建设项目立项工作,提交工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并报工程研究院或安徽工业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理事会(董事会)批准。
(五)负责组织内设科研团队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根据地方产业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活动。积极组织校内学科和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有效对接。
(七)对异地科研机构财务负责。
(八)负责组织国家和地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实施,以及科研成果管理以及其他科研活动。
(九)负责完成工程研究院和共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经费,可以在异地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中列支。异地科研机构不设在本地,常驻异地科研机构的学校在编科研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在异地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需报工程研究院批准。
第十五条 异地科研机构团队项目成功孵化成企业的,异地科研机构可以占有一定比例股份,知识产权部分比例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异地科研机构不得开展本科生教育教学(实习实践活动除外)和全过程研究生培养。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在考核上,学校承认师生在异地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和成果。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院每年核定异地科研机构考核指标,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异地科研机构管理团队予以奖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异地研究机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二个考核年度未达标、或在一个建设期内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经工程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报学校批准,可以解聘异地科研机构负责人,并对其运行管理机制、入驻科研团队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异地科研机构应执行工程研究院财务和工作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定期专项审计,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异地科研机构每年必须将以下材料上报工程研究院。
(一)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人本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长期没有经费来源,管理不善或工作效益不明显的异地科研机构,与共建单位协商后依法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异地科研机构撤销或者终止,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自然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