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16〕4号
各学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学科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工作职责涉及以下事项:
(一)审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并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负责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评估、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定届内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审核学院(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六)依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做出与学位有关的决定;
(七)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专题或事项(如研究生申诉等),并作出决定;
(九)修订学位授予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校学术委员会通过,负责解释有关条款;
(十)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作为学校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审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决策,涉及学术有关事项的应事先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30人。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条件:
(一)设有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
(二)已招收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生;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四)未设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三)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四)负责组织学院所属的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博士(硕士)论文初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校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主持校学位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位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规则,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经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授权委托,由校学位办行使日常工作权利。校学位办对于有明确规定或审核条件的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直接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校学位办请假。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校学位办负责解释,仍有异议的由校学位办受理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校学位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申述人如对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校学位办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发布,校学位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办公会议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或相关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